儒学文化的特质·宗法性·家国同构

一儒学文化的特质·宗法性·家国同构

儒家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曾经起着巨大的作用。在汉初,儒家思想排斥其它各家各派的思想,被封建统治者定于一尊。从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经济思想、伦理道德、学术等方面占着主导的地位,起着支配的作用,成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历代封建统治者之所以要排斥其它的各家各派思想而唯独钟情于儒家思想的一个最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儒家思想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完全适合于封建大一统专制统治政权的需要。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产物,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宗法血缘的特性,因此它也就最容易为封建宗法社会的统治者所利用。

当然儒家思想并不只是消极地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血缘的特性,它在中国思想文化历史、政治历史上的独特地位在于它创造性地把客观存在的宗法血缘这种外在的自然关系转换成为人们内在的心理情感和道德规范。理解和认识儒家思想的宗法血缘特性,对深入具体地研究儒家思想的实质、弄清儒家思想为什么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起着巨大的历史作用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绝大多数民族的早期历史都经历了“家族、私有制、国家”这三个不同的先后更迭的历史阶段。家族制度是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公社的产物。而私有制经济则是在家族经济这个母体中孕育并不断发展起来的。但是,私有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它就会毫不留情地冲击着家族制度,并最终从根本上摧毁家族制度。正是在私有制经济的强有力的冲击之下,世界上的绝大部分的家族制度随之纷纷土崩瓦解。于是,从家族制度的瓦解中分化出了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就是这样,原始公社也就最终从历史舞台中退出而形成了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这是世界上绝大部分的民族历史所走过的***同道路,也是家族制度在大多数地区的***同历史命运。

然而,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却走着一条与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家族制度不同的独特的道路。应该承认,在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的母体中也产生了私有制经济。但是这种私有制经济并没有发展到足以从根本上摧垮家族制度的程度。这就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在中国古代,家族经济极大地限制了私有经济的发展。它也表明了,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过于强大。总之,在古代中国,历史并未走着一条从家族到私有制经济再到国家、由国家从根本上代替家族的道路。而是走着这样一条特殊的历史之路,即家族过渡到国家,或者说家族完全进入了国家政权机构之中。国家和家族完全混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国家最高统治者为了有效地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有意识地并且充分地利用了家族制度即分封亲戚和同姓等方法来为自己的国家政权服务。这样,在中国古代,国家制度非但没有代替家族制度,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家族制度反而因国家制度而得到极大的加强。于是,我们可以这样说,国家制度加强了家族制度,而家族制度又反过来巩固了国家制度。这样,家主高居政坛之上,家即国,国即家,家国同构,二者融为一体,和谐并存。在中国古代,家与国之间从未出现如西方古代社会中所曾经有过的那种紧张、对立、大规模冲突的关系。相反,我们却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宗族内部的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几乎原封不动地成为了国家政治统治的行政序列,家族内部所特有的宗法血缘关系在实质上也就是国家制度内统治者内部的政治关系。

详细而具体地研究和阐述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和宗法社会的特质并不是本书的目的。我们所以要在此提及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及宗法社会的主要目的是要点出古代中国的宗法社会是中国古代文明及各家各派思想体系,尤其是儒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只有了解了儒家思想体系得以从中产生的宗法中的一些基本特质,我们才有希望把握儒家思想体系的真实面貌。

我们在上面已经提及,中国古代的社会是由家族制度直接进入国家制度,家国一体同构。而且,国家统治者是有意识地利用家族制度建立起系统的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和宗法制度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氏族社会的氏族、胞族是以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是以***同生活、利害相关、平等互助的原则为基础的,而宗法制度则是在阶级社会里,贵族阶级为了保护其私有财产而建立起来的制度。”(见晁福林《宗法制研究综述》,《文史知识》1988年6期)

关于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起源,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在宗法制度产生于家族社会末期,成熟于西周这一点上似乎是没有多大的分歧。

“宗”字的本义似乎和宗庙祭祀有关。《说文》云:“宗,尊祖庙也。”这就是说,“宗”是祖先、神主之所在,为族人之所尊。而祖先崇拜的基础就是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就是确立本氏族祖先的惟一有效的标准或依据。古代的氏族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确立起来的。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个***同的始祖。这个始祖往往被族人神化。被神化了的始祖变成氏族内部原始宗教祭祀的主要对象。宗教仪礼最重要的形式莫过于祭祀。在祭祀所在处建立起庙宇,这个庙宇就是一族的宗教圣地,因为它是宗族的象征,所以,“宗”字就获得了指代宗族的意义。宗族有族长,大家庭也有家长。这套宗族组织和族长权力制度,就是古代史书中所谓的宗法。因此,“宗”字又可以指宗法。(参见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第二章,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由上推论,我们又可知,“宗”主要指血缘关系。同姓同名,皆可以宗名冠之。又,宗可进而分为内宗、外宗。《周礼·春官》有《内宗》和《外宗》。所谓的内宗、外宗之别完全是以父亲血缘关系为标准或依据而形成的。据郑玄注,“王同姓之女谓之内宗”,“王诸姑姊妹之女谓之外宗”。这就是说,父系宗族成员的女子谓之内宗,父系宗族女性成员与他姓婚生之女谓之外宗。所以,内宗、外宗之区别的依据完全在于父系血缘关系。准此,则宗族主要指父系血缘亲属的集团。如《尔雅·释亲》曰:“父之党为宗族。”由此我们可以显而易见地看到,宗法概念主要是在父系血缘关系意义上使用的。人们往往是把基于父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庭、社会伦理模式习惯地称之为宗法关系。

宗法制利用了经过改造了的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了大小宗之间统辖隶属的关系,并以宗族形式管理、统辖族人。宗法制不仅使国人族众成为了维护宗法政权的社会基础,也使由父权发展而成的君权在形式上进一步集中强化。宗法制规定天子诸侯为绝宗之人,自大夫士阶层以下始行宗法。这一方面使父权发展而成的君权通过宗法制而得到强化的保证,另一方面则造成了天子、诸侯与卿大夫之间的地位悬隔,为专制君权不断集权化的发展趋势在政治上作好了准备。如天子、诸侯、卿大夫原本都是处于不同地位上的父家长,他们手中所拥有的专制君权皆是由昔日的父权发展而成的。但是由于宗法制规定天子、诸侯为绝宗之人,使天子、诸侯同卿大夫之间的政治地位产生了很大的差距。这就使得前两者权力与后者的权力之间发生了性质上的差异,即天子、诸侯专制权的行施范围分别在天下与一国之内,并具有一种国家权力意义上的政治性。卿大夫的专制对象则被局限在所辖范围内的族众,其所拥有的权力则带有浓厚的族权的意味。经过春秋战国时代,分封制与宗法制趋于衰落,加之列国兼并与秦统一六国的过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诸侯封建割据的局面,于是诸侯随之也就失去了往日的地位与权力,已降为同卿大夫一样的臣民地位。这一历史过程就逐渐使政治上的专制权力开始完全集中在皇帝一人之手,于是皇帝一人专制的独裁式的君权体制也就最终形成了。从这一层我们可以说,宗法制为专制君权的最后形成奠定了基础。我们于此也可以看到,专制君权是由父家长的专制权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逐渐地演变、发展而来的。中国古代的君权是由父权脱胎而出,是以父权为基础的,是父权的发展的延伸。故《尚书·洪范》曰:“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礼记·文王世子》云:“有父之亲,有君之尊,然后兼天下而有之。”可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实质上是兼君、父于一身,或者我们甚至可以说,君父一体。君权是从父权演变而来,后者是前者的基础。我们于此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国家权力的原始形式实质上就是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父家长专制权力的变种(参见孟繁清等著《专制主义与中国封建经济》第一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周代宗法制的核心是嫡庶制。嫡是专门用以表示正统合法继承人的身份和特权的名词。在任何一个贵族继承单位里,称嫡者惟有一人,而其他同辈份的人则只能相对地称之为庶。称庶者一般是被排除在正统合法继承人的资格之外的。故嫡庶之名分不同实与继承特权这一事实密切相关。而且,嫡作为一种排他性的垄断称谓,又是一种专制权力的象征。嫡为正、为君乃是嫡庶制的最大特点。这就是说,嫡子作为君位继承者的身份是自然认定的。这就使最高统治者的王位是在世代相传的。每世的天子都以嫡长子的身份继承父位为下一代天子。他有奉祀始祖的特权,叫作“大宗”。嫡长子是土地和权力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最为尊贵,称为“宗子”。但是,为了使王位继承和平稳定地过渡,宗法制还必须考虑嫡长子的同母兄弟与庶兄弟的安排问题。按照原始的风俗传统,一位父亲的财产,他所有的儿子都有合法的继承权力。虽然长子继承权给了长子以优先的权力,然而这不意味着由此就剥夺了其他兄弟的继承权。所以,为了避免兄弟之间的不必要的争端发生,更为了使王位的继承能平稳地过渡就必须在长子与其诸兄弟间进行合理的财产的分配。对嫡长子的兄弟们的某些权益必须给以考虑,使他们在权力、地位及财富等方面的要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于是就产生了分封制度。嫡长子的兄弟被封于畿外,使其为诸侯,叫作“小宗”。这样做既满足了他们对权力、地位及财富等方面的追逐欲望,又达到了使他们远离王位的目的。每世的诸侯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其诸弟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由嫡长子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长子仍为士,其诸弟则为平民。诸侯对于天子是小宗,但在其本国仍是大宗。这种由嫡长子世袭的制度,就是历史上所谓的“世卿世禄”制度。由上可见,由嫡庶制而有分封制与宗法制,而宗法制又乃分封制的一个补充形式。

周代统治者制定宗法制的重要目的之一乃是为了以宗子为核心而建立起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由上而下的分封的社会秩序,以达到组织、管理族人、国家和天下的政治目的。所以《白虎通义》八曰:“古者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也。”《公羊传》庄公二十四年何休注亦曰:“族所以有宗者,为调理亲疏,令昭穆亲疏各行其序也。”周代的宗族既是家族事务的组织管理单位,又是负责协理国家政务的基本的政治单位。而且宗子又身兼天子、诸侯、卿大夫,宗子是代表宗族出仕朝廷的,因而在这里家国是一体的。所以,宗族内的和谐通融的关系又是国家、社会稳定有序的基本保证。

在春秋战国之际,家国同构、君父一体的宗法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宗法国家的稳定存在主要依赖于如下的三大要素,即政治上的统一、土地的国有化、劳动者的安土重迁。然而在春秋战国之时,这三大要素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周天子这时已名存实亡,大权旁落,诸侯称雄,列国争霸。此时,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也在加速。在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在春秋战国时期,国有土地在不断地消失。而且,当时的劳动人口也不再依附于特定的土地之上,有相当数量的劳动人口加入了流动状态。因此国家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除此之外,当时战争频繁,要打赢战争就必须论功行赏、提拔有实际才能的人,这对宗法血缘制度也是个无情的冲击。又加之,铁器的广泛使用和牛耕技术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也 *** 了私有经济的加速发展。私有经济的增长使家族经济、家族的聚居地都处在极其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所以在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也在悄悄地发生重大的变化。家族本位转变为家庭本位。作为政治结构的基本原则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形势之下也难以再继续维持下去了。从战国后就出现了官僚制的政治结构。虽然如此,宗法制并没有因此而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而是作为官僚制的社会基础仍然在历史上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古老的民族宗法的遗风余俗、观念习惯长期地在历史上积淀的缘故,宗法血缘的观念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体系之中已转变成为一种极为顽固的文化心理结构而在历史上发挥着作用。尽管中国历史上的朝代屡屡更迭,但是观念习惯的变革显然要远远地落后于政治和经济的变革,所以宗法血缘的观念习惯、文化心理结构在中国历史上仍然是根深蒂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