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

法律分析:在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时,如果超出了合同工期,需要分不同的原因进行讨论,如果是发包方的原因,比如发包方场地协调出现问题,导致施工方迟迟不能进场施工,或者发包方提供施工材料,但材料却迟迟无法进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由发包方承担延期责任。

如果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比如设备、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拖延严重等原因,导致超过工期的,则由施工方负责。此外,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即客观无法施工的情况,比如停电、政府原因或者天气原因导致的施工无法继续,由此产生的延期不应当由施工方负责,发包人不得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保留必要的各方协调、通知,催促等书面文件,比如当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迟迟未入场时,或者出现大面积停电、冬季提前冻土无法施工时,施工方应当要求对上述事件的发生时间和期限进行记录,并交由发包方确认,以作为日后出现延期时可以免责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