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职责

根据审判实践,法院书记员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具体如下:

1、负责案件开庭、询问调查、合议庭合议、宜判等各种笔录工作;

2、负责打印、校对、送达、装订法律文书;

3、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中协助法官开展工作;

4、负责整理、装订案卷;

5、完成调研宣传信息任务;

6、院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书记员要求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现在开庭审理案件大多是运用计算机进行庭审记录,这就要求书记员练好速录的基本功,不仅要懂,而且要熟练操作,提高记录速度,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繁重的审判工作需求。考试。所以说速录员不一定是书记员,但是书记员都有有速录的技能。但是要通过相关的法律。

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负责协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辅助人员,工作面广量大、琐碎繁杂是书记员工作的特点。它贯穿整个审判流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可以说法院的每项审判工作都与书记员息息相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负责法庭审理记录等审判辅助事务。第四十七条 法官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员中选任。初任法官应当由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能力审核。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法官的职责、管理和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