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状况,增强公民卫生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支持,个人参与,旨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增强卫生意识,提高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治理为主的原则。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树立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第六条 每年4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月。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会性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活动;

(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善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计划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药品以及饮用水卫生和公***场所卫生、劳动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组织推广沼气运用技术,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有关部门***同做好人、畜***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六)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学校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七)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事业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八)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等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十)水行政部门负责水源卫生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卫生防护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一)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