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号文件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以前的司法解释是以法发字号发布的,后来规范了司法解释的制订与发布,司法解释改为以法释字号发布,其规范效力体现在,在审判案件需要适用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执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各方的权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