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各公司、部门的生产工作劳动保护,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不断发展,根据有关安全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各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保科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集团各公司、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保科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划分:各部门、各公司的经理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和兼职安全员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安保科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并督促各单位切实执行;
3、制订、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安全事故的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监督按时实施;
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监督执行;
8、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安全信息馈工作。
第八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学习教育、检查,安保科组织安全学习教育全年不少于四次,安全检查全年不少于八次,各公司、部门组织职工安全学习教育和开展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并有详细的学习教育、检查记录。
第九条 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在上岗前,各公司、部门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条 各公司、部门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督促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施,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并迅速予以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 对从事锅炉、电气、焊割、车辆驾驶、机械操作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具备合格操作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车辆、设备、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做到正确使用,定期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生产工作场地要有足够的光线,有危险的地方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五条 门市、仓库要配备防火、防盗设施,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贮存、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之间应有一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与明火保持在两米以上的距离,各类刀具、铁棒、铁钩禁止对准人员使用,并加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现金、发票、重要单据、资料和印章要配备保险柜存放,由主管人员加密进行保管,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项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按照定措施,定人员、定期限的原则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九条 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各单位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职工实施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重大责任未遂事故后,安保科和各单位要联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原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安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