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站前知行法律
药家鑫案显然已经超出了普通刑事案件的性质,上升为社会事件。由它引申出对教育、人性、死刑存废等一系列问题的反思与追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药家鑫还是李颖都是探讨这些宏大主题的切入点,随着探讨的深入而逐渐模糊。然而,目前的舆论存在一种倾向,直接将具体人物代入论理,混淆了人与罪,情与法的界限,在药家鑫的定罪与死刑存废上尤为明显。
不论药家鑫应得的刑惩为何,从药家鑫的犯罪事实来看,视药家鑫为“罪人”想必并无不当。既为罪人,就理应有罪的一面,亦有人的一面。不赞成对药家鑫判以死刑的人普遍是站在人性的角度,解读其犯罪心态。同学邻里的陈情,过往荣誉等优秀记录,均为了证明药家鑫的“本是好人”。客观地说,每一个罪犯都有一套犯案的行为逻辑,因循相应的逻辑去感受,甚至有令人动容之处。愈是凶残的刑事案件,因关注程度而曝光的人性“闪光”就愈多,大众对其所犯罪行达到某种程度的“理解”。但这种理解并不能僭越定罪范畴。
定罪的依据是犯罪行为。驾车撞人后担心追偿而连捅伤者数刀致死,残忍性与危害性俱全,属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杀人行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应当判处死刑。对罪的认定既是刑法的施行,也是社会正义在具体个案里的展现。“人”与“罪”或许有交集,不过,两者始终行走在不同的逻辑轨道。在定罪上,法律的归法律。一旦把“人”和“罪”的概念混淆,就会得出好人杀人不该死,坏人因罪不得好的谬论,前者就是药家鑫案出现的试图用人性作减轻罪责依据的情况,后者则是时常看到的,有犯罪记录者难于重新融入社会的情况。
另一种不赞成死刑的声音源自法律制度本身,以药家鑫案谈死刑存废问题,将药案看作现实可能的死刑废除的起点。
死刑存废是现代刑法理论广为关注且备受争议的问题。从效果角度看,死刑本身的威慑力有多大,死刑对恶性犯罪能否形成有效制约;从信仰角度看,人是否有权决定另一个生命的存亡……不同民族、不同国家基于不同角度决定自己的取舍。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确实普遍废除了死刑,也有一些国家在死刑存废上出现过制度的反复,足见死刑存废问题的复杂性。
作为制度的死刑是否合理,死刑该不该废除,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但药家鑫显非探究这一问题的合宜触媒。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一个凶残杀人的人判以死刑,合理合情合法。而事关刑法体系整体变动的死刑制度的存废,则应以现实为依据,立足社会正义的普遍国民认知,在更广泛的空间与视野下加以探讨。
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在性质概念的交织后无形复杂化。拨开裹缠住案件外壳的争论,内核不过是最为浅显的道理,这个社会应该有基本的正义观,药家鑫作为一个人,可以被同情,也可以被宽恕,但他施于受害者的惨无人道的罪行,必须以现行法律准绳给予惩罚,宽恕必须建立在惩罚的基础上,否则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也是对其他犯罪伏法者的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