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第三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第四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间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第五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处理事故,实施检查时凭监察证在所属范围内,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7.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主管领导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主管领导签发。第三章 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第七条 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第八条 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或一批保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零担、集装箱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逐级报告。铁路局管内运输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跨局运输的,由铁路局报告铁道部保价机构,由铁道部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物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一1)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第九条 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送。押送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第十条 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第十一条 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第十二条 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五日前报主管铁路分局,分局于十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十五日前汇总报铁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