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给新生孩子取名字有什么法律规定 可以取 两个字的吗 ?可以岔用英文字母吗?
《姓名登记条例》中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1、第四条 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姓名,依照本条例规定变更的除外。
2、第五条 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用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第六条 少数民族公民可以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登记姓名,也可以使用汉字登记姓名,但汉字姓名应当为少数民族文字姓名的译写(译写标准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第七条 姓名由姓氏和名字两部分组成。姓氏在前,名字在后。
少数民族可依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设定姓名。
5、第八条 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6、第九条 公民姓名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决定。
7、第十二条 姓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二)违背民族良俗的;
(三)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者误解的。
8、第十三条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数字、符号:
(一)已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
(三)自造字;
(四)外国文字;
(五)汉语拼音字母;
(六)阿拉伯数字;
(七)符号;
(八)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9、第十四条 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或者民族良俗对姓名的字数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