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新立法:医护人员报告享免责权,你觉得此立法有意义吗?
12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的省级政府规章。针对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明确了医疗卫生人员报告、提出建议、免除责任的权利。同时,还明确了接受人员派遣的权利。《办法》第二章职业权益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报告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医疗卫生人员发现有传染病危害的新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水平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报案的,依法免除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章职业权益第十二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人员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派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派出医疗卫生人员时,应当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因素,不得在孕期、哺乳期派出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卫生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医疗卫生人员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明确事件处理的专项医疗方案和预防危害发生的方法。不能说明的,还应当如实说明。经济观察网指出,《办法》还明确保障了医疗卫生人员的心理健康,对于处于特定岗位或者特定时期,经历过特殊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人员,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心理咨询和救助。
12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上海市卫生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张美兴,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邱文锦,单学伟,上海市公安局公安总队副总队长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据介绍,今年3月以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卫生委、公安局、发改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局以及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智库,形成了专门推动班级立法工作的措施。
12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上海市卫生委员会二级巡视员张美兴,上海市发改委副主任邱文锦,单学伟,上海市公安局公安总队副总队长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办法》。据介绍,今年3月以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司法局会同上海市卫生委、公安局、发改委、教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局以及上海市法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法律智库,形成了专门推动班级立法工作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