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西有关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既得权说的理论核心是什么
问:简述戴西有关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既得权说的理论核心。
校解析答案: 戴西是英国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与美国的斯托里齐名,同是国际私法英美学派的奠基人。他在1896年问世的《法律冲突论》一书中,在坚持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前提下,认为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保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的基础上。这就是国际私法有名的“既得权说”(DoctrineofVestedRights)。
戴西认为,承认或适用外国法只是为了给本国的或外国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方便和避免不公正的结果。戴西的“既得权说”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第一,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时,首先应该解决英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在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谈得上法律适用问题;并且,英国法院也只有对能作出有效判决的事和自愿服从其管辖的人才行使管辖权;
第二,凡是依据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该为英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和执行;
第三,如果承认与执行这种依据外国法律合法取得的权利,同英国成文法的规定和英国的公***政策、道德原则以及国家 *** 相抵触,则可例外地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四,为了确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为准;
第五,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
总而言之,这种既得权理论的核心是认为,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而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作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自己国家的效力,而仅仅是保护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因此,域外效力不是给予外国法,而只是给予它所创设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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