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脱油是什么油?
一般而言,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偏差,这是正常情况。并不是所有偏差都会造成非实质性响应。只有那些重大偏差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改变。
<案例分析2 >
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投标策略?其运用是否得当?
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投标策略,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投标策略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4)公证处人员宣布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若没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案例5
招标人的做法是否恰当? 招标人的做法不妥。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已表示将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供应设备,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依据,产品目录不过是一份参考资料,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购货人如对产品目录和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有疑问,应要求澄清,以避免误解,而不应据此拒绝他的投标文件。 同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之外随附与招标规格不符的产品目录,属于一种画蛇添足的做法。任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标文字都会成为评标时的把柄而被人利用。 案例3:《开标后废除所有投标》 香港机场的招标当局废除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否合乎惯例? 答:在大多数招标文件中均有这类规定,“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这样的规定对承包商是非常不利的。 一般认为,业主拒绝任何投标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不是无限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对招标人行使“拒绝所有投标”权利进行了界定。该指南中指出: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所有投标 文件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标。如果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多的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这些减少和重新分配能够以合同价减少的形式反映出来。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消减或对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新招标。”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事先征得银行的同意”。 由此可见,香港的机场招标当局废除所有投标的做法是合乎惯例的。 案例4 1.请就此事发表你的看法?正如案例中律师所说,从法律的角度讲,无投标保证金即为无效投标,无效投标企业已无资格入围下一阶段的评标,更谈不上中标了。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随同投标文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任意撤回投标。案例中,招标文件规定“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招标惯例。在开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唱标,并当场宣布无投标保证金的单位为无效标也是正确的。投标人D出示银行信誉卡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已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之后的补救更是不能接受的。
是什么原因造成无效标反而中标,从案例资料实在难以直接判断出。但根据法律规定的招标程序,出现如下情况均可能造成本案例中无效标反而中标的可能:
1.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串通;
2.评标委员会未尽职或被买通;
3.招标人与投标人有串通。
2.招标人能否因投标文件未附投标保证金而拒绝开启?不能。 投标文件中未附投标保证金是应予拒绝的。但业主不应拒绝开启投标文件。按照惯例和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挥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因此,本案例中将投标文件中未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开启宣读,并说明无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案例6: 1.投标人A、B、C的计算错误应如何改正? 投标人A明显属于合价计算错误,根据数字错误改正原则,A的总价应改为4 00 000元。另外,投标人A的错误有可能是投标人有意所为,以求有利其中标。 对照标底,投标人B的数字错误明显属于单价书写错误,根据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应该将B的单价改为4000.00元。 投标人C的数字错误比较特殊,依据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应以文字表示的单价为准,改正以数字表示的单价,这样其总价应改为3 500 000元。但对照标底,投标人C用数字表示的单价合乎常理,且与数量相乘后其合价也没有差错,可以判断投标人C的错误明显属于用文字表示的单价错误。但依据招标文件有关数字错误改正的规定,却没有充分理由将用文字表示的单价错误修正掉。 面对投标文件中出现的计算性或书写性错误,无法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直接判断结果时,最好的办 法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由投标人自己确定错误改正的结果,而后再判断其修正是否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规则,以及可以推断出的常规结果,最终确定是否接受其澄清。 应该说,本案例中投标人C的错误十分明显,比较了招标标底和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之后,投标人的错误可以认定为是文字表示的单价的书写错误,其真实报价意图应该是单价3 500元。因此,应该允许投标人C用文字表示的单价按照数字表示的单价进行改正。 但是,投标人C的错误,也不排除故意所为:先以数字单价中标,一旦工程量增加,投标人C也可能会引用招标文件数字错误改正原则①,而谋求额外的利益。 <问题2> 如果投标人拒绝改正错误,该怎么办? 如投标人拒绝改正诸如书写性或算术性的细微偏差错误,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取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标准,在详细评审时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案例9 <问题1>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评标方法属于哪一种?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评标方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一种以价格加其他因素评标的方法。 以这种方法评标,一般做法是将报价以外的商务部分数量化,并以货币折算成价格,与报价一起计算,形成评标价,然后以此价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作为中选投标。 2.根据案例提供素材,你认为投标人A、B哪一家应该中标?本案例中,仅从投标人A、B的投标报价看,A比B低6万元,A似乎在价格评比上更占优势。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办法,用于标价比较的评标价格组成如下: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交货期偏差折算价格十备品备件偏差折算价格
投标人 A B
投标报价 200万 206万
交货期偏差折算价格 2万元 0
备品备件偏差折算价格 0
评标价格 210万 206万
评标价格排序 2 1
因此,B为中标人。 案例10:按此方法评标谁可以中标?投标人 A B C
报价(美元) 424 000 560 900 400 000
得分合计 80 90 60
价分比 5 300 6232 6667
名次 1 2 3
这是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评标方法。其特点是投标报价不列为评分的因素,而是使用投标报价与得分的比值进行比较,较好的解决了非价格因素的量化问题。按此方法评标,报价越低、得分越高,所得的比值越低,其投标越具有竞争性。
案例11 1.招标人自行招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哪些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1)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妥,按照《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评标过程中改变评标办法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标; (3)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人的时间不妥当,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妥当,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按照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6)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的时间不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4.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承包商C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商C应拿出合适的书面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的报价,如不能拿出合适的书面材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