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目前股票上市与承销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政策和建议 两千字!

问题IPO何以能够大行其道?这与其背后巨额的暴利诱惑是分不开的。对于IPO发行保荐人兼承销商来讲,顺利完成一起IPO的发行是一本万利的事情。

保荐机构:巨额的承销收入

成功完成一起IPO的保荐与承销,保荐机构能够从中获得多大的收益?这个不用说了,无人不晓的秘密。

此外,除了保荐及承销收入之外,不少保荐机构还玩起了“保荐+直投”的游戏,这些券商机构一方面保荐IPO上市,另一方面在这些IPO企业提交上市申请前就已经巨额资金提前抢入,突击入股以坐等IPO上市带来的灰色暴利。

中小券商:饥不择食

分析人士认为,在巨额的保荐及承销费用面前,最能为之动容的可能就是那些实力不强的中小型券商机构了。一些中小券商在IPO项目上饥不择食,也是造成问题IPO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

保荐人代表:签字费高达80万元

当然,保荐、承销费所带来的暴利诱惑不仅仅只是对于保荐机构,对于具体实施IPO保荐项目的保荐人代表而言,其诱惑力更是非凡。公开资料显示,保荐人代表一直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高收入人群,其平均年薪在150万元以上,多的可以拿到几百万元,而其负责保荐的IPO项目直接决定他们年薪能拿多少。

极低的造假成本

除了暴利的诱惑外,问题IPO层出不穷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极低的造假成本给了无论是保荐机构还是保荐人代表极大的“寻租”空间。

“造假的成本太低,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这也是导致问题IPO不绝的重要原因。”暴利的诱惑只是一个方面,但如果监管层在处理问题IPO时,一旦查实属于造假或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对相关的责任人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给予严肃处理,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但实际上监管层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手段过于柔软。

2000年,麦科特因为虚构财务报表欺骗上市被查,最终其公司董事长被处以3年刑罚,而作为麦科特上市的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却仅仅只被没收了违法所得并罚款。这起事件的处罚至今仍令不少业界人士感到失望,因为保荐人及保荐人代表和财务顾问对此事均具有直接的欺诈责任,而最终处罚却仅仅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上,如此低的造假成本显然不足以威慑不法分子。

目前国内现行《证券法》对IPO造假或包装上市问题的处理上的确过轻,对于查实的问题IPO而言,处罚相对较重的也仅仅是发行人,而对于包括保荐人、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处罚主要还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上,还没有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

目前,对于保荐人代表的处罚案例并不多,已知的有东方证券的林霖和平安证券的王志妮以及国盛证券的张庆升。因为对自己的执业经历进行虚假陈述,东方证券的林霖、平安证券的王志妮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由于隐瞒任职情况,国盛证券的张庆升被证监会施以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具体负责保荐项目的处罚。

为了杜绝问题IPO的发生,监管层除了要加强执法力度之外,从司法程序上也应该将对保荐人代表等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从目前的行政处罚层面上升到刑事处罚层面。

 实际上,从IPO项目中获利的,除了本文着重提到的保荐人之外,IPO项目的法律顾问及财务顾问也是IPO的重要中介方。对于一个中小型IPO项目而言,成功上市,作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的咨询费用为几十万元;作为财务顾问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从中获得几百万元的收益;而保荐人更能从中获取数千万元的保荐及承销收入。

一旦问题IPO被查实,除了发行人之外,上述三方均应该担负相应的责任。因为对于三方而言,IPO企业的所有资料对于他们都是公开的,也就是说任何的IPO造假均不可能与他们脱离干系。可问题是不少问题IPO东窗事发后,这些关键的中介方要么选择沉默,要么宣称自己不知情,将所有直接责任都推给了发行人。

然而纵然这些中介方有千万种理由推卸责任,但至少有一点却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那就是失责。作为发行人的关键中介方,只收钱不干事或许还不是最大的危害,更可怕之处还在于他们收了钱之后还跟发行人一起为虎作伥,干出里外勾结坑害投资者的事情来!

应该感到庆幸的是,大量的问题IPO已经在发审环节时就被拦截了下来。但我们仍然感到不解的是,这些存在着各种各样问题的IPO是如何能够“逃过”保荐人代表、会计师和律师的层层法眼的?像欣泰电器这样在国资改制中不能交代产权合法来源的巨额发行人资产,当事律师是如何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放行的?像胜景山河这样存在巨额市场之谜的招股说明书是如何被保荐人吹嘘成“广阔的渠道优势”的?而像绿大地这样近乎赤裸裸的财务造假,审核机构是如何签字认可的……

对于上面的种种怪象,笔者斗胆问一句:监管层和司法部门能不能将资本市场中的“造假未遂”也列入追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