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选举程序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4、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5、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6、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