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公司法务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法律事务工作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安排部署的总体要求,也是集团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

(一)大力推进法律事务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国务院和省国资委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省国资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3号)、《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法规〔2006〕11号)等重要文件,并于2006年开始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国资委召开专门会议,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今年5月,省国资委对山东省首批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进行了验收总结,并指出今后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此外,省国资委还对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重要事项下发了指导意见。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已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省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整体水平势在必行。

(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是服务于实现集团又好又快发展大局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集团公司建设大交通集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日益加快,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业门类越来越多,铁路、港口、机场等崭新领域的出现,对外投资、交流合作的不断扩大对集团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趋复杂的法律环境,防范法律风险十分迫切,与之伴生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成为不容回避的重要任务。

(三)加强法律事务工作是集团公司当前依法进行投资管理、依法经营决策的客观要求。目前,自主创新、改革重组、资本运营、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大企业集团建设、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处置、融资担保、风险防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和谐企业建设等工作,已成为集团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这些重点工作都与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密不可分,也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现代社会企业面临决策违规、经营违法、民事违约、遭受不法侵害、重大诉讼、市场监管等多重风险,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 各权属法人单位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逐步健全完善包括合同管理、法律纠纷处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发挥规章制度在重要经营决策、企业合同中的审核把关作用。并根据法律工作的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范法律事务的工作程序,实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确保重大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法进行,积极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集团公司各项指导性制度,或参照其他权属法人单位成熟的规章制度或经验做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律事务工作有序开展。其次,要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已经制定出台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确保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不仅要努力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夯实企业管理基础,更应结合工作实践,对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不断通过自检、调研、修正等方式,查漏补缺,充分发挥规章制度作为法律风险防范重要环节的作用。要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结合企业内控体系建设,落实规章制度要求,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人才建设,严格甄选中介机构

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是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动力之源,选择优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是集团当前法务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在省管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在重要的子公司、子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可根据单位实际,先由分管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权力,并抓紧建立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的培养机制。

(二)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积极培养法律人员。各权属单位要明确承办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至少确定1人为法律事务负责人,1人为法律事务联络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鼓励各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段时期后,原则要求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法律事务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同时不断增强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三)全面落实法律事务机构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权属单位要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要经济活动的范围、环节和事项,使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近年来,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正在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成为法律事务机构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职能。各权属单位应定期组织法律轮训,促进“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固定化、长期化,为培育和构建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软实力奠定坚实基础。

(四)各权属单位原则上应聘请由省国资委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情况特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顾问协议前,需对目标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聘请中介机构可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以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

四、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参与决策力度

充分发挥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首的法律事务机构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审核把关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是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必要举措,也是提升企业整体法律事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一)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和处理为抓手,切实堵住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背景,加快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二)不断加大法律事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高度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保障总法律顾问对决策中涉及法律事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做到没有总法律顾问签署的法律文件不能发布,重大合同未经总法律顾问审核不能签订,重大项目未经总法律顾问论证不能实施。法律事务机构或人员应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对企业规章制度、日常经济合同、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把关、提供法律建议,在参与项目谈判、法律纠纷处理、解决重要法律问题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各权属单位要牢固树立“经营决策,法律先行”的理念,自觉把法律事务工作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重视和推行法律意见书制度。各权属单位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涉及投资融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处置、兼并重组、合并分立、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应由外聘中介机构或总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公司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为企业依法决策提供保障。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考核监督

各权属单位要逐步建立起对法律中介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的合理机制,规范对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一)各权属单位既要严格选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又要对其服务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可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或单独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对方因失职行为等对集团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对律师事务所的定期考核机制,将定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各权属单位要结合现有考核办法或考核指标,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分支机构或本部的法律事务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并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