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搜身需要什么条件
1.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当局的搜查令应由县级以上公安当局的负责人签发。检察院搜查令应由检察长签发然而,调查人员“在逮捕或拘留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这里说的紧急是指侦查实践中的:
(一)携带杀人、自杀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有可能毁灭、转移犯罪证据的。在这些紧急情况下,办理搜查审批手续已经来不及了,所以才允许带着拘留证和逮捕令搜查。
2.搜查时,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在场。
3.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搜查人的财产。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私生活情况,不予公开。
4.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什么情况属于非法搜身?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搜索:
1.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无权为寻找遗失物、有关人员或者实现其他目的,搜查、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房屋;
2.有权搜查的人滥用职权,未经合法批准或者授权非法搜查3.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进行搜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