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中提到的表见代理条件指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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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规定的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的一种,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何为“有理由相信”?这里审判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还是依据“按一般人的智力水平,在特定的环境和情景中可能作出的判断”。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上述规定可以简单表述为:即使是未经期货公司授权的非公司人员的行为,让相对人有理由误认为是经过期货公司授权,期货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将成都会议纪要规定的从业人员责任又一次进行了加深和拓宽。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要件
表见代理首先要符合一般代理的表面要件。即:
1、无权代理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又包括以下部分: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形式合法。无效的民事行为,本身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代理效果,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特别要件
表见代理的成立还须具备下列特别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客观上须存在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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