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用多元化调解合法吗
多元调解不一定是法院调解,也可能是民间的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多元化调节机制的主要特点:
一是形成了“一个中心、五个支柱”的内部调解体系。在立案庭成立调解组,抽调法官专门负责立案调解工作,实现了立案审查与立案调解的有机结合。各派出法庭也结合辖区特点,不断探索推进立案调解的新模式。其中,东小口法庭选派优秀法官进驻社区居委会,沙河法庭把立案调解与法制宣传相结合,小汤山法庭邀请一个人民调解员常驻法庭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回龙观法庭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提示书”,注重对纠纷进行分流引导,南口法庭成立了“综合调解组”。
二是形成了“一个主导、八方联动”的外部调解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将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社区基层组织调解等相结合。三是形成了“一个核心、多个延伸”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在立案调解工作中,昌平法院不仅让法官与法官助理开展立案调解工作,还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主体参与立案调解,将许多社会矛盾化解在了初始阶段。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第二,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第三,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如若最终调解都不成功怎么办?没关系,在充分了解您的诉求与案件情况后,您要是还不同意调解,那法官会马上为您开庭,若您材料齐全,双方当事人、证人都可到场,便可以马上从调解室转到审判庭,当天便可开庭,为您速速下达判决。
“多元调解” 为从源头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也减轻诉讼审判压力,负责纠纷的诉前调解联络和调解指导,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了真正的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