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第五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应急管理、财政、卫生健康、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的投诉举报,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安装、销售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和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促进行业规范经营。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制造安装第九条 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结构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电梯各层门、候梯厅与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楼梯间应当保持通畅,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医院、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旅游景区等场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公***交通型电梯。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施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方案,确保新增结构基础与既有住宅基础沉降变形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对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体结构连接处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十一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

鼓励使用单位对在用电梯机房采取加装空气调节器等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

通信、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第十三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智慧电梯平台。

符合条件的在用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并接入智慧电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