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称物包括什么和不动产

物权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此处的定着物是指附着且固定于土地的物,如房屋、桥梁、堤坝、纪念碑等各种建筑物,林木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如汽车、图书、家用电器等。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物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所有权。

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对动产的所有权;

2、用益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主体上的特性)

(2)支配性(内容上的特性)

(3)特定性(客体上的特性)

(4)绝对性(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5)排他性(效力上的特性)

三、物权法上的物

1.物的概念

有体物有广、狭二义。《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上的物,一般指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即: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物的特征

①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指甲、毛发、血液、骨髓等,属于物。另,死者之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有其特殊性:对尸体、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祭祀、供奉的目的;继承人不得放弃对遗骸的所有权。

②须为有体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无体物的控制支配、归属和利用等问题不归《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物权编调整,但特殊无体物的相关问题(绝对权规则)在一定情况下可类推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③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④须独立为一体。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确定物权支配客体之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二是使得物权便于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合成物、集合物(如汽车、船舶等),应作为一个独立物来看待。物的一部分或组成部分(即所谓物的成分)不属于物,也无从在物的成分上成立物权。但判断一项动产或不动产是否为独立物,不惟应从其物理属性考察,尚应依社会之一般经济观念及法律规定而定夺:物的一部分在有些场合也认可有所有权存在,如对建筑物组成部分的区分所有;居住权可以设立于单元住宅中的一间房屋;物的构成部分,在与物的本体附合之前或分离之后,可以为独立的物,如电梯在安装于建筑物之前或被拆除之后,可为独立的物;泥土、沙石等与土地、山体分离之后,亦可为独立的物。

⑤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⑥须具有特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