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自认条文指的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可以说是一种非常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措施。

自认还分主体的不同,自认可被分为本人的自认和代理的自认;是否附加条件分为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是否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可分为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自认特性:

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是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而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自认是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3、自认一般应当明确表示,默示自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自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自认,即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只有在审判人员进行释明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自认。

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认不能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