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因伤害罪被判入狱3 年,刑满释放后,他是否还具有担任董事或经理的资格?有何法律依据?
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根据以上规定,某人因伤害罪被判入狱3年刑满后,并不属于以上五大情形之一,所以可以担任董事或者经理。但有特殊情况,比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的董事、经理等高级人员要求品行良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所以,因为故意犯罪受过刑法处罚的人员按规定是不可能被任命为公司董、监、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