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亲告罪吗
强奸罪不是亲告,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亲告罪一***有5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1、量刑标准: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张明楷教授认为婚内强奸不应判强奸罪的几个理由:
1。丈夫强奸妻子虽然不对,但没有侵害到妻子性自主权的核心内容。而且与一般强奸犯不同,丈夫没必要强奸自己妻子。
2。现在中国很多人结婚并不是两个人自愿在一起,丈夫和妻子的地位也不平等,如果婚内强奸判刑,那根本判不过来。
3。《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承认「婚内强奸」是强奸,那妻子就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以「婚内强奸」为理由杀死丈夫。这样很可能导致谋害丈夫的情况发生。而且因为夫妻关系,婚内强奸很难取证,自愿不自愿很难确定。如果单凭妻子口供就对丈夫判刑,那将对丈夫非常不利。另外,中国立法者认为,婚姻是一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承诺。两个人结婚就相当于签了契约,而同居、性生活则是这个契约的一部分,是夫妻间的义务,所以无论愿不愿意,都有义务与伴侣进行性生活。目前原则上是不可以的,而例外情形主要是办理离婚手续或打离婚官司期间所发生的强奸行为。也就是说其他情形的婚内性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而男方若有其他伤害行为的话,也只能以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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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