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和票据的当事人有什么区别

票据当事人包括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就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基本当事人就是一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比如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是两个:出票人、收款人。

具体如下:

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从地位上看,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票据权利人(债权人)和票据义务人(债务人)。具体如下:

一、票据权利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又称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是指因为作了某种票据行为而依法应当负责或履行票据义务,即按规定向权利人付款的人。票据债务人有主债务人(又称第一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又称第二债务人)之分:

1、主债务人是指发票时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发票人(承兑后为承兑人)、本票和支票的发票人;

2、从债务人指非基本当事人中的债务人,如背书后的背书人等。

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在履行票据义务(主要是向权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权利人首先应向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只有当主债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才向从债务人追索款项。

《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