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刑事律师吴斌
毕业20年后学生拦路扇老师耳光,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学生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文 | 吴斌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界备受关注的寻衅滋事罪,又一次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大新闻媒体了。这次被刑事拘留的是一位已毕业近20年的学生,找老师“报仇”。通过观看网络视频可知,这位学生在路边拦住了曾经教过他的老师,连续扇了多个耳光,并带有谴责的语气。
事情之所以引起这样的轰动,是由于学生打了老师,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随着视频的网络发酵以及“剧情”推进,事情似乎变了“味”。各种说法冒了出来,有人说“君子报仇,二十年不晚”,有人说“欺师灭祖,天理不容”。网络发酵数个月后,老师报警了,公安立案了,然后接下来就是这位学生在买火车票准备回家时,被浙江杭州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至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就此诞生。
作为一名法律人,看完网络上的新闻报道以及网络视频后,认为这位学生的行为过于鲁莽,不懂得尊师重道,即使老师当年有过错,也不能如此心胸狭隘,该抓,抓的好。但是,回归理性以及作为律师的理智,我认为该学生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科予刑法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不妥。
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完全混淆了违法与犯罪的本质区别。
这几年,法律界关于废除寻衅滋事罪的声音从未间断过,因为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口袋罪”,可以通俗点理解“口袋罪”是一个很多种违法行为都可以兜进去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的前身是“流氓罪”,关于这个罪名,读者可另行查询了解,本文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在中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欢用是否“事出有因”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随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恐吓是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对方),有死亡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包括死亡威胁、诈弹威胁、以自杀做威胁等。若意图以此方式来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而实行者,称为"恐吓取财"。情节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刑法第293条第1项相比,第2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1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随意”与“情节恶劣”;而第2项仅在行为之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大体而言,第2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1项的恶劣程度。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收受出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 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一切行为。
“任意”,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场所秩序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场所的性质、公***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例如,行为人是在公***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活动结束时起哄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公***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重大影响。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综上,仅仅从法条的理解上,很明显,该学生的行为并没有给老师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更没有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价值达2000元以上。破坏了社会秩序,这是毋庸置疑的。另外,该学生扇老师耳光,是事出有因,并非无事生非。而且有十多年没联系的十多个同学愿意作证,这位老师在事发后并未报警,也足见该学生并不是随意殴打他人这种情况。
且本文我根据常识以及司法实践,做出分析以及理性的判断,得出的结论认为该学生并未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该学生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于行政拘留即可达到惩诫的目的,根本不应认定为犯罪,毕竟,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否则,公安机关就有滥用刑事拘留权的嫌疑。
写于2018年12月21日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