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队关税贸易壁垒高低的观点
简析美国贸易壁垒报告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4月初发表了每年一次的《国别贸易评估报告》。报告评估了58个贸易伙伴存在的贸易与投资壁垒,列出了美国工业品、服务和农产品出口所遇到的壁垒问题和不公平贸易行为。报告总结了布什政府在削减外国贸易壁垒方面的努力,并特别提及在自由贸易谈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动植物检疫等美方重点关心问题所取得的进展。这次报告突出强调了全球为降低或取消这些壁垒所作的努力和美国对自由贸易谈判所产生的影响。
报告涉及中国的部分包括进口政策、贸易经营权、关税减让、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边境贸易、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非关税壁垒措施中的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出口补贴,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所有与中国入世承诺相关的诸多内容。报告对中国入世后的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但有些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现将部分内容摘译如下:
根据美方统计,2003年美国与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240亿美元,比2002年的1031亿美元增加了20.3%。其中,美国对中国的货物出口增加28.4%,是美国货物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2003年美国从中国的进口较上年上升21.7%,达到了1524亿美元。过去三年,美国对中
国出口的增长率为76%,高于美国从中国进口增长率24个百分点。
报告认为,中美贸易在农业,知识产权(IPR)和服务等三个领域存在的问题较多。农业是美国与中国之间尤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虽然有关美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并不仅限于中国,但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的头两年,在农业的许多方面还是遇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关于中国对转基因农产品的限制,对大额农产品实行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以及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应用和检验要求等。中国在知识产权法规制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缺乏有效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制执行制度。服务领域引起关注的主要原因是透明度问题。虽然中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中国的决策与管理程序大部分仍然是不透明的。尽管一些部门和机关逐步扩大公众就法规草案表达建议的机会,并逐步提供适当的WTO咨询机制,但所有这些都常常因其不确定性和缺少统一性而倍受干扰。
一、农业
l.进口替代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方承诺不会根据是否对国内供应商构成竞争而对进口或投资设限,或强加其他要求。在此之前,中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进行了法律修改,取消了有关外国投资的当地含量要求。但实际上中国仍然“鼓励”投资者延续过去的做法。如从2001年以来,中国对国产的化肥实行了增值税(VAT)的减免政策,而这一政策并不适用来自美国厂商同类产品进口。美国行业代表认为中国是在积极鼓励消费国产化肥,而对进口化肥则产生不公平待遇。
2.农产品关税及增值税
2004年1月1日,中国将其冷冻牛肉的关税降到12%。冷冻马铃薯产品和葡萄的关税降到13%,猪、牛下水及干酪、柑橘的关税降到12%,冷冻家禽、苹果、梨、杏和阿月浑子的关税降到10%。但中国对那些与美国国内敏感产业构成竞争的一些产品仍保持高关税。比如,葡萄干的关税就高达35%。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国家收入来源之一,在实施中则存在不平衡现象。产品不同税率从13%到17%不等。通常进口产品的税收是在海关进行征收,比较透明和可靠。但至于增值税,有时就会遇到外商交增值税、而中国国内生产者不交的情况。其它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免税计划,也使美国农业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关税配额
作为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计划为小麦、玉米、稻米、棉花、羊毛、糖、植物油和化肥等农产品的进口建立一个大的且不断增加的TRQ制度,其大部分配额内关税为1%至9%。每年都有一部分关税配额分配给非国有贸易实体进行进口。在入世议定书中,中方还为TRQ的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提高透明度、对那些有兴趣从事进口业务的最终用户实行未用配额的再分配等。
但是,中国入世以来,在执行TRQ制度方面却一直存在问题。一是没有提高必要的透明度,二是配额分配时增加了一些新的负担。美国政府对2002年那些最影响美国产业的TRQ商品的执行率非常低表示担心。如小麦、玉米、和棉花的配额执行率分别只有7%、0.1%和22%。
2003年,关税配额产品缺乏透明度、TRQ的再分配、较小的分配额度及取得许可证过程中的负担等问题依然存在。
中国的检查检疫机构(AQSIQ),2002年颁布措施,要求一些农产品在进入中国之前,进口商要取得进口检验许可或检疫许可,像家畜、家禽、谷物、油籽、植物种子、园艺品、皮革与皮毛之类的。美国出口商一直担心AQSIQ利用规定的程序来控制这些产品进口的速度和数量,同时认为这些措施与中国市场准入和进口特许承诺相悖。
4.卫生和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根据中美1999年4月签署的美中农业合作协定(ACA),中国承诺取消美国谷物、柑橘、肉类和家禽进口的禁令,中国还同意承认美国的肉类认证体系。但中国在执行ACA时却产生了许多问题。
(1)由于进口的未煮肉类和家禽中存在某些病原体,中国实行“零容忍”标准。美国四家处理厂被除名,而且已经有情况表明这几家工厂不可能再次被列入名单。
(2)中国仍不予批准来自佛罗里达州四县郡柑橘的进口。
(3)中方检疫官员要求对从太平洋西北部地区进口的小麦进行特殊处理,这实际上抑制了进口。
(4)植物检疫壁垒继续阻碍着美国其它几种产品的进口,如有核果、多种苹果、梨、新鲜马铃薯和含有一定食品添加剂的加工食品。
(5)AQSIQ对进口海产品认证要求颁布了一项新法令,这一认证要求似乎超过了保护消费者健康所必需的要求,并对进口海产品产生了歧视。美国产业依然担心已执行的认证要求。美国政府会继续同中国当局进行技术讨论,同时就AQSIQ颁布的一个有关活水生物认证的类似的法令也将同中国当局进行技术讨论。
(6)自从加WTO以来,中国已颁布了100多项新食品标准。虽然这些标准有些已按照WTO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规定,向WTO进行了通告,但还有很多没进行通告,尤其是那些由卫生部颁发的标准。
5.出口补贴
美国农业出口商担心,中国继续对玉米出口给予补贴。2002年和2003年中国玉米出口超过了1200万公吨,而2001年是600万吨。并且玉米是以比中国国内价格低20%至30%的水平出口。结果美国玉米出口商丧失了在亚洲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的玉米出口量则创了最高纪录。中国方面称在2002年3月就停止使用补贴了,而是采用各种与WTO相一致的措施支持出口的,比如运输补贴和增值税退税。但是美方认为某些出口环节不是透明的,要判断这些措施是否对出口价格有影响比较困难。
二、知识产权(IPR)保护
报告肯定了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规则制定所取得的成果,在执行WTO的规则方面也是令人满意的。特别是吴仪副总理担任新成立的知识产权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显示出中国对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但报告依然认为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规则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
由于现在规章和实施条例中存在漏洞,互联网上侵权的现象在中国愈演愈烈。中国仍没有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这些条约于2002年已经实施,并得到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认可。美国认为中国需要加入WIPO条约,这对于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都很重要,因为中国已拥有世界第二大数量的互联网用户。
1.执行
中国政府积极努力全面修改IPR法规,并将把这些法规与中国入世承诺统一起来。但是IPR的执行力度仍然严重不足。2003年,中国知识产权侵害事件继续影响着众多行业的产品、商标和技术,有电影业、音乐界、出版业、软件业、医药界、化学药品业、信息技术产业、消费品业、电子设备产业、汽车配件和工业品业等。根据中方的一份报告中国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值达190-240亿美元。美国报告显示,由于执行力度不够所造成的侵权比例超过90%。对注册版权资料的盗版行为给美国造成的损失,估计每年超过18亿美元。
中国有三种不同的机制执行知识产权法规。一是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通过刑事起诉执行;三是对造成金钱损失的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由于中国政府各部门与各机构间缺乏协作、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存在、发起调查起诉的门槛较高、以及培训缺乏和行政处罚不足的存在,使中国在知识产权执行力度方面,受到牵制。
2.行政执行
中国对于违反知识产权者采取行政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效果不明显。
中央政府定期进行的反假冒伪劣和反盗版活动,查封没收大量的侵权资料。但是,由于行政处理事件的罚金常常很低,假冒伪劣和盗版行为依然很猖獗。因为许多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罚金数额时,不将库存货物计入侵权产品的价值中。
3.刑事强制
根据TRIPS协议规定,如果出现商标假冒伪造或盗版行为,应用刑事程序和强制措施解决。但实际上,由于在量刑时缺乏透明度,目前的刑事强制对侵权人并没产生威慑影响。因此,中国必须修改法规,使侵权案(尤其是那些商业化的假冒伪劣或盗版案和惯犯案)的起诉更容易些。
另一重要问题是目前法律规定侵权刑事处罚的起点过高,一般的侵权行为很难满足。比如,对侵犯版权的人采取刑事措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企业的销售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即24100美元),个人的要达到5万人民币(即6030美元)。这种销售证明已被证实是很难行得通的,因为仓库中还未出售的假冒伪劣或盗版产品并不计算在内,而且侵权者通常不会给收据或进行详细的销售记录。在中国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其行政主管机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但这项工作目前还没完成。
在刑事强制领域,如果中国的法规也适用于故意制造、存储、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及盗版产品,那中国的法规将会更有效。同样,中国没有把商业化的假冒伪劣或盗版产品的出口看作是一项犯罪活动,这也是个问题。
中国也必须提高其法规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尤其是规定的监禁期太短,起不到阻止那些侵权人从事商业化假冒伪劣或盗版活动的作用。
美国企业抱怨说,中国的多数地区,警察或者不关心追查假冒伪劣或盗版案件,或者缺乏有效调查这类案件所必需的资源和培训。另外,在有些情况下,一项侵权行为是归属行政、民事还是刑事执行也并不清楚。而且,即使当IPR侵权事件送交刑事执行时,实际的IPR罪的起诉也常常需要相当多国家与地方机构的协调配合。但是由于不同机构间显然不愿或不能在一起***同工作,所以仍存在协调合作问题。
4.民事执行
由于中国行政和刑事执行机制效率低,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了。过去多数诉讼是由中国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提出的,而最近更多的是外国人进行民事诉讼了。但是美国公司都抱怨,法庭上中国IPR法规的执行仍缺乏一致性和公平性。绝大多数法官缺少必要的技术培训,而且有关证据、专家证词、机密信息保护的法庭规则还很含糊或无效的。另外,在专利权领域,一个案子可能需要花4年至7年的时间才完成,其结果已经变得没什么意义了。
三、服务贸易壁垒
报告认为,中国服务行业是最受国家管制和保护的行业之一。外国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活动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但中国又是一个有巨大的增长潜力的市场。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取消各级政府的许多市场准入限制,大规模开放服务行业,尤其是开放那些对美国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比如银行业、保险业、电信和专业服务业。入世前,中国许多行业的外国企业申请在华经营许可证方面,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利。只有当他们先收到来自中国相关管理当局的邀请时,他们才可以申请许可证。入世后,中国承诺改进许可程序,使之更透明、更有预见性。
然而在许多服务行业,虽然中国同意逐步取消限制,并将许可程序非政治化,但中国却对企业的新设及建立分支机构实行非常高的资本要求,成为了市场准入的一种障碍。许多外国企业反映,中国的规章很含糊,许多时候不能充分体现中国的承诺。另外,中国各部门通常不与外国企业就新提议的或修改的规章进行充分的商谈,常常没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有意义的评论。
1.保险服务
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逐步开放寿险和非寿险行业。加入WTO后不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颁布了几项新的保险条例,包括有关外国保险公司管理的指导条例等。这些条例实现了许多中国承诺,但也在三个重要领域产生了问题,如谨慎性要求、透明度和设分支机构的问题。
(1)中国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非常高,许多外国公司抱怨说,这成为了市场准入,或寻找合适合资伙伴的一种障碍。如申请办理国家许可证,则要有一个主要办事处和三个分办事处才行,需要输入的资本金则达5亿元人民币(即6000万美元),一个地方性许可证则包括一个主要办事处、两个分办事处,需要的资本输入额为2亿元人民币(即2400万美元)。一家公司一旦拥有了一个国家许可证,如果再设另外的分支机构,就还再需要5000万元人民币(即600万美元)的资本。CIRC承诺修改草案,但至今还没有下文。
(2)外资保险商反映,中国保险业准入方面的有关规定仍然存有相当多的政治因素,且缺乏透明度。这给外国保险商在中国市场开展经营业务带来了不确定性。在许可证发放过程中,透明度缺乏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外国企业抱怨,保险许可的要求过度地复杂。如多个分支机构和次级分支机构的扩展申请是同时递交,还是只可以分阶段性的递交,规则非常不明确。
2.银行和证券服务
2001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修改后的规则,允许外国银行只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就可以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标准其中包括要有200亿美元的总资产。根据新规则,虽然说与国内外任何顾客进行的外币业务也是被自由许可的,但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仍继续享有进行外汇交易的垄断权。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也必须将其30%的营运资金设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付息资产。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流动资产(现金、当地银行需求储备和中国人民银行储备)必须持续高于消费者存款25%的比例。另外,消费者外币存款与国内外币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70%(这已比先前规定的40%有了提高)。中国根据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本地资本来计算审慎比例和限度,而不是根据该行的全球资本基数来计算。
中国仍然存在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对于外国银行对本币业务参与的限制。外国银行在银行间市场筹集人民币的权力限制,是由中国央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来计划的。这一限制使外国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组合的能力受到约束,而进行这样的组合是其在中国进行盈利业务所必需的。另外,虽然2003年12月中国降低了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资本金要求,但其资本金要求仍然非常高,这就提高了外国银行的当地筹资成本。
依照中国的入世协议,中国加入WTO后,外国证券公司可获得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但是进行证券承销的合资企业必须在入世后三年才可允许。中国加入WTO后不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颁布了新的规章,对成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由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证券承销业务进行了规定。但是中国依然将外国合伙者持股比例限制在33%,这将继续限制外国企业。
3.批发销售服务
中国承诺在其入世三年内(即到2004年12月11日),对于那些寻求提供批发、委托代理服务和相关服务(比如修理和维护服务)的外国企业,取消其面临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限制(受限产品除外)。同时,中国同意依照既定的时间表对这些业务逐步实现自由化。但是,中国的执行力度存在问题。外国经营者继续受到有关贸易量、注册资本金和前期经验的限制。售后服务的许可,经营范围改变的许可等也都不明确。另外,是否允许外商通过中国业务网点进行销售活动也不清楚。
4.零售服务
1999年,中国政府扩大了零售行业的外国投资范围。新规则鼓励大型国际零售(比如高级百货商店和仓储式店铺)进入中国。
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扩大了外国零售商以更多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但某些大型零售业务仍面临所有权的限制。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授权合资企业可以提供零售业服务,但它仍极大的限制这些服务的提供。繁重的入门要求(有关最低批发总量、最低进出口额、最低资产、最低注册资本和前期经验)极大的减少了有资格提供零售服务权利的企业数量。另外,中国要求合资企业还要遵守城市商业发展计划。目前中国也正在起草管理外国零售商某些活动的规章。这些要求有可能引发国民待遇问题方面的争论。
5.快递服务
2001年12月开始,国家邮政局(与MOFTEC和MII一起)颁发了新的、限制性措施,对外国快递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是有中国合作伙伴的合资企业)在中国入世前就享受到的市场准入权造成了损害。这些措施迫使那些中国入世前就已得到经营许可的外国快递公司要缩减经营范围。
2003年7月,中国实行的邮政服务法修订草案,立即在美国公司内部产生出两个问题。首先,这一修订草案使中国邮政拥有500克以下信件投递业务的垄继权,这将限制现存外国投资快递公司的活动范围,与中国对“已获权利”所作的水平承诺相悖。其次,这次修订草案并没提出设立一个独立监管者的需要。2003年9、10和11月,中国实行了部分新修订草案。虽然每次修订草案中对中国邮政的垄继权有不同的解释,但最近一次的修订草案使中国邮政拥有了重量不超过500克信件邮递的垄继权。
6.运输和物流服务
过去中国的运输和物流行业受到严格管制,造成高成本、政府垄继等问题。多家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这一行业:交通部、铁道部、商务部(MOFCOM)、NDRC和中国国家航空管理局。权限重叠、多套批准要求,及不透明的规则阻碍了市场的进入。国内企业利用政府关系和投资垄断了这一行业。外国船运公司不可能在内地港口开设分支机构。
中国在加入WTO中承诺,广泛地向外国服务提供商开放运输和物流行业。2002年11月,中国颁布法令,允许公路交通公司可由外资持大股,允许外商持大股的合资企业进入包装服务、存储和仓储,及运输行业;中国适时颁发了法令,允许75%外商持股的合资企业进入这些领域。
2002年7月,中国商务部MOFTEC(MOFCOM)的前身)颁布了一项《关于在实验区建立外国投资物流公司的通知》。这一通知允许外国投资物流公司(外国股权不超过50%,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在几个指定城市进行开设。美国公司对这么高的资本要求和外资股权50%的上限,已提出关注。并指出这可能与中国入世时对物流服务的承诺相冲突。
7.电信
中国在入世协议中,对电信服务领域做出了重要承诺。同意外国供应商通过与中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 ,提供大范围的服务,包括国内和国际的有线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和即时信息与数据的修复,及传呼服务。合资企业中外商允许的持股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了,对于多数服务最高比例达到49%。另外所有的地域性限制也将在中国入世两至六年内取消。中国加入WTO时,签署了WTO基础电信服务协议。其结果是中国有义务在一入世就将MII(一直就是中国电信的管理部门和中国电信公司的运营商)的管理和运营商的职能分开。自入世后,MII已将中国电信公司分拆开来,现在的中国电信公司与其他几家电信运营商***同在市场上竞争。中国也有义务采用竞争的管理原则,比如成本计价原则和相互联络的权力原则。这些都是外商投资的合资企业在与国内运营商进行竞争时所必要的。
中国电信法的修订草案正在进行中。但中国还没有为电信行业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者。现有的监管者,即MII,由于它仍肩负着帮助发展中国IT业和电信制造业的职责,所以在结构上还不是一个独立实体。
中国利用监管权力使外国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了。比如,MII提高了向中国拨打国际电话的电话费结算比例,这在损伤外国企业利益的情况下,人为地推高了中国电信运营商的收入。MII也多次在没有通知和没有透明度的情况下改变所应用的准则。如2003年2月21日,MII宣布重新划分某些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的通知(这一通知是存在问题的),并指出该通知将于2003年4月1日生效。但没提供该通知用以进行公众评论的时间。
在开放增值服务市场方面,如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方面,几乎没取得什么进展。MII宣布2000年向语音、视频和数据服务集中方向迈进。但由于中国认为信息内容是敏感领域,所以外国企业在互联网服务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障碍。虽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了“.com..cn”的网站,但这些网站仍然经常被封,这就阻碍了这些企业保持一个稳定的互联网存在的能力。有一项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一经要求,就必须向主管部门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但批准这一行动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要求中却没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这一要求也产生了有关消费者隐私和防止数据错用问题的关注。
对ISPs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s)的外商股权投资比例的限制,反映出中国在WTO协议中对有关增值服务所作的时间表(一入世,就可拥有30%的股份,入世后一年允许拥有49%,入世后两年可以拥有50%的股份)。但是ICPs仍必须得到MII的批准同意,而是否要取得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的批准,则取决于他们在获得外国资本、与外商合作、尝试国内或海外股票上市之前的服务地理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