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救援清障有哪些规定?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随着人们对高速公路“安全、快捷、舒适、美观”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中断时间较长,服务水平有不高的矛盾和问题日渐显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清障作业处治是否及时,中断高速公路交通时间是否合理这个问题,已经引起高速公路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下面,四川省成绵(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结合绵广路的营运情况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及应对措施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现状

在全省联网收费前,各路公司在清障救援人员、设备配置上也主要因自身情况来考虑,没有完全建立各路公司协调联动的机制。联网收费后高速公路路网格局完全形成,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中断交通而影响全路网的现象逐渐表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未建立有效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

要建立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是一个复杂、全面的系统工程。一个快速、安全、高效的高速公路清障系统,它必须做到“快速准确的事件响应、合理高效的现场清障作业、完善的信息服务”,三者之中合理高效的现场清障又是高速公路清障系统中的重点,快速准确的事件响应、完善的信息服务二者是必不可少的辅助项目,三者相辅相成。

联网收费前高速公路快捷的格局没有完全形成,高速公路的清障救援系统无法进行统一规划。联网收费以后具备了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的条件,成立了全省高速公路监控收费结算中心,建立了“12122”高速公路服务救助热线电话,但是受到管理体制的影响,省中心也不能行使全省路网内清障作业统一协调调度的权利。

2003年以后,川高公司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进行了统一规划,制定了《高速公路清障设备管理办法》,要求各路公司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调度,逐渐形成全路网的清障救援系统。川高公司也加大了资金投入,为部分路公司引进了60吨大型清障车。但是由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低,清障作业成本高,而需要跨路公司作业的设备均是大型拖车和吊车,所以,各路公司一般是尽自己的力量完成本路段的清障作业,难免出现清障不及时,降低服务标准的现象。

2、高速公路清障没有形成专业化

由于道路清障没有形成专业化,因此在人员配置,机构设置,规范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规范化、标准化。对事件响应快速准确和完善的信息服务没有同步发展,使各路公司在交通事故清障信息化程度不高,协调联动的综合实施能力不强。

社会劳动部门对高速公路清障人员还没有纳入专业技术工种的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川高系统对排障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体系没有建立。随着恶性交通事故频率的上升,车辆燃烧、危化品车辆事故的增多,对排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应提高,一个合格的排障人员除掌握路政常识外,还要具备全面熟练的操作、维护保养清障机械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医疗救护、心理救护、危化品处置、消防知识。在“119、120”专业救护人员到场前对现场合理控制,对伤员进行必要的救护,否则处置不当极易诱发二次事故,同时给滞留在事故现场的司乘人员造成我们只管道路,不管伤员冷漠清障的尴尬局面作风。

3、排障机械配置不齐,设备落后,缺乏统一规划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车辆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档轿车、多轴车、超限车增多,恶性交通事故的比例增加,高速公路清障作业的难度增大。过去配置的清障车、吊车已不能完全适应清排障需要,大吨位拖车配置数量较少,小吨位清障车较多,形成“小马拉大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且清障车功能单一,没有具备背、拖双重功能,清障时间过长,容易诱发二次事故。现场散落货物的清理完全靠人工作业,造成清障作业时间长,工效低。

排障机械配置数量少,缺少统一规划,没有根据道路特征、车辆通行量、主要行驶车辆类型、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来考虑排障基地建设,排障设备配置,单车管辖的里程太长,影响到清障作业的及时性。

4、交通管制方式不灵活,公路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按照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高速交警负责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事故现场勘验,路公司负责对路产损失的勘验和理赔,在现场双方各自按照分工实施作业,没有统一协调交通管制方式。从2006年2月起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高速交警执行了现场封闭勘验,占用了部分封道时间,造成交通管制时间延长。

在高速公路设计中,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疏导分流交通,每2~3公里设置了一处中央活动护栏,但是由于被盗现象、社会车辆逃费违章调头现象严重,多数中央活动护栏被固定封闭,没有在高速公路交通阻断的情况下起到缓解交通,合理分散交通流的作用,因而使我们的交通管制方式显得不灵活,没有让高速公路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5、高速公路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不合理

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不合理也制约了我省高速公路清障工作的发展,我省目前执行的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号)收费标准,本着以服务为主,适当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却没有考虑到近几年社会车辆载重货物超限严重的现实状况。清排故障车只按车辆类型核收清障费用,对于散落货物装载、转运等清障作业项目,规定参照的《四川省运输行业运价标准》已无法执行。故障车、事故车拖运出收费站(所)后,却无法维修,车主要求拖运到较远的市区内,违背了就近处理的原则,超出了高速公路清障服务的范围,使清障作业成本增大。在利用社会力量实施散落货物装载、转运清障作业项目时,多数通过现场协商议价的方式实现,难免不出现“宰客”现象,使我们高速公路营运形象受到损害。

二、如何做好高速公路清障作业,努力提高社会形象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工作,除加强监管、改善道路环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外,还应及时清障、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和突发性交通事故的处理给予重视,尽量缩短高速公路的中断时间,维护高速公路的社会形象。为此,我们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制定统一的高速公路清障管理办法和清障救援系统。利用“12122”服务平台,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完善信息服务三要素,统一规划逐步完善建立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系统。

2、逐步实行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专业化,合理配置资源。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实行专业化,不仅要有精良设备,还需要有高水平的指挥、调度、信息传递系统。在逐步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专业化的过程中,建立监控、调度员、专业排障人员的培训、考核、激励机制,实行持证上岗,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人员素质和队伍综合素质。在设备投入上,资源配置要均衡,逐步更换老设备,增加大吨位清障设备,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3、降低或减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的各类规费,降低清障作业成本,降低高速公路营运成本,促进相关单位加大清障设备的投入。

4、通过省交通厅,协调公安部门,将维护高速公路畅通、保障高速公路救援、减少交通事故阻断时间,纳入其管理目标责任,规范管理,合理实施交通管制。

5、协调物价部门,合理制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