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秋林的工作业绩
1、 1999年7月代理了全国第一例患有白血病的儿媳刘某状告公公遗弃案,经过近一年的诉讼,为刘某索回了5万多元的赔偿费用(见衡阳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14日头版)。
2、 2000年7月代理了汽车司机阳某诉衡阳市公***交通总公司因一元钱车票不服除名劳动争议案,经过法院两审终审,以撤销公交公司的除名决定而告终。维护了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被全国数十家媒体报道(见中央电视台2001年2月23日《今日说法》栏目报道)。
3、 2001年3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高中生诉学校违法开除案,在代理高中生谭某诉衡山县第四中学违法开除一案中,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衡山四中主动地赔偿了谭某18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撤销了开除决定,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报道。
4、 2003年10月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未成年人“性骚扰”案,在该案中作为衡南县某学校的代理人,在诉讼的程中,敏锐地发现了学生家长有意栽赃行为的证据,证实该学生的性病的感染是其母亲所传染,最后衡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被《衡阳晚报》报道。
5、 2006年12月15日,与牟桂华律师代理董某与王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一起典型的“长寿”案,此案是1995年立的案,距今已有11年。“11年!几乎跨越了一个时代。”有人告知,当年的承办法官有些已经退休,有的已经辞世。此案最后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此案被中国青年报报道。
6、大量色情影片出现在中国电信一服务平台“互联星空”,而该网站亦是湖南卫视正在热播的某选秀节目的主要投票网站之一。2007年6月11日,湖南衡阳的乔先生在重装电脑系统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网页上显示:只需采用付费方式,便可以观看。为此,代理乔先生于6月19日下午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确认电信公司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对乔先生的公益心予以确认。该案被多家媒体报道,电信公司立即对“涉黄”内容进行了整改,相关的利益主体受到了处罚。
7、2007年10月,罗秋林、莫彬彬、凌受波、谭方耀四人为七十多岁的向某因某县法律援助中心某律师代理失职案提供3年的无偿援助,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县法律援助中心赔偿向某3万元,开启了衡阳市律师作为专家赔偿案第一案!
8、2007年11月30日,代理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诉黎某与山东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50万元天价劳工跳槽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和黎某提出的50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1、2001年7月19日代理了湖南省第一例村官不服乡政府撤职案,在该案中作为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主任蒋石林的委托代理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选择适当的切入点,起诉到常宁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01年10月29日作出撤销常宁市荫田镇人民政府违法撤职行为。该案例被2002年1月10日《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报道,并被全国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作为专题讨论,促进了基层政权民主建设。
2、2002年代理湖南省首例内河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担任船主梁某某委托代理人起诉衡阳港航监督处违法作出责任认定,2003年5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其责任认定。该案被《潇湘晨报》报道。
3、2002年代理常宁市亲仁水电站职工廖某某等诉常宁市公安局对举报人、控告人的打击报复行政不作为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常宁市公安局不作为违法,从而,使原告免受被检举人的打击报复,为检举人如何维权提供了很好途经,该案被《湖南经视》之《聚焦》栏目报道。
4、2005年4月1日因衡阳市公安局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侵犯本人的律师会见权,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衡阳市人民政府认定:衡阳市公安局侵犯律师的会见权,该案成为全国第一例通过准司法程序维护律师会见权的成功案例。该案被《法制早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还被一部分媒体列为“律师风云榜”,被湖南法治网列入2005年十大法治候选新闻事件。
5、2006年4月3日代理蒋石林诉常宁市财政局滥用纳税人的钱非法购车案,此案被中央电视台报道。
6、2006年5月12日,罗秋林申请衡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国有资产中公民个人的股份,遭到拒绝后,于6月2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2006年6月13日上午,作为衡阳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接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衡阳某公司诉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区分局的不服行政扣押暨国家赔偿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部采纳了该案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刑事司法行为的代理意见。判决该分局滥用刑事强制措施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从2004年11月开始代理的,终于可以欣喜地看到胜诉的结果,紧接着,申请执行,让该分局领略到为他人收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8、2006年6月21日下午,和衡阳市法律师援助中心邹安国律师为66岁的李德一老人提供援助,至衡阳铁路公安处要求确认拘留非法,并给予国家赔偿。原因是:李德一于2006年5月12日在火车上捡了矿泉水瓶***计19个,被衡阳铁路公安处的干警发现,当即进行询问,并于当天即作出处罚决定,以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拘留五日。该处当天即把李德一送往拘留所。6月20日,李德一到天戈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聘请了罗秋林担任其代理律师。之后经罗律师的代理,该案被潇湘晨报报道后,衡阳铁路公安处当面向李老赔礼道歉,并赔偿3600多元。
9、2007年4月9日,罗秋林、罗万里、罗淳“三罗律师”就衡阳市建工局行政信息不公开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该案引起轩然大波,起诉后,有若干个市级领导对此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之后,衡阳市建工局把我们索要的行政信息主动送给我们,行政机关的行政信息不公开可以起诉,给行政机关打一剂“清醒针”,随后,撤回了起诉。
10、2008年3月5日上午10时,代理刘女士向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通过邮政特专递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启动了国家赔偿法律程序。2008年3月11日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律师递交的申请书后,该院领导和办案人员均认为申请书所提事实是正确的、请求是合理的,检察院在拘留刘女士一案存在错误。在三天内为刘女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积极赔偿刘女士的损失,纠正违法扣押的款项。
2008年3月14日上午10点10分,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一行人前往刘女士所在单位,为她消除因刑事拘留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纠正华检侦撤(2007)第0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做出扣押刘女士取保时交纳的50000元现金做为违法所提上缴财政的错误决定,并予以退还。同时赔偿拘留七天所遭受的损失。
13、2008年4月29日作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方耀的代理人,对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侵犯律师会见权一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后,该局当庭同意立即按排谭律师会见,战而屈人之兵,诉讼的目的达到,而后谭律师撤回了对该局的诉讼。
14、2008年11月3日,罗秋林律师针对衡南县二十七个乡人民政府在水利建设不作为方面申请行政信息公开,遭拒之后,遂向衡南县人民法院状告二十七个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
15、2009年4月7日代理匡增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2009年9月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匡增武支付赔偿款18万多元。 1、2000年7月担任耒阳市某局李副局长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一案的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2000年的中秋节的前一天李副局长被无罪释放。
2、2001年7月衡山县某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全被衡山县检察院指控为滥用职权窝案,担任该局工会主席王某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及时地向衡山县检察院提供了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撤销了案件。
3、2001年12月5日在公安部挂牌三湘第一黑“张飞、幺七”案中,担任第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
4、2003年1月17日参与湖南省“屈氏七兄弟”盗窃金融机构案的辩护。
5、2003年6月19日,担任未成年学生谢某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抢劫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同年,该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于7月17日获释。
6、2003年8月担任衡南县某局廖某被指控涉嫌贪污罪一案的律师,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构罪的法律意见书后,该院作出了不诉决定。
7、2003年10月27日担任湖南省首例律师被指控犯受贿罪一案中刘某的辩护律师,在该案中作无罪辩护。
8、2003年12月13日,担任未成人罗某被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一案的指定辩护律师,接受案件后,向法院提供了该被告人行为时还未满16周岁的公证证据,于同月24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4年元月7日,罗某被无罪释放。
9、2004年5月24日担任备受媒体关注的,由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2、5”抢劫金行案中担任邓某的辩护人,为其作减轻处罚的辩护,得到法院的支持。
10、2004年9月7日,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陈某的指定辩护律师,2004年9月27日在法庭上为其作无罪辩护,于2005年3月25日衡阳市中级民法院宣告陈某无罪释放。
11、2005年3月,接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杀死十二人,被新闻界称为“杀人狂魔”的李春生的一、二审辩护律师,该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3日裁定,只认定李春生杀死五人,其七起杀人案不能成立。
12、2006年11月27日担任刘某委托,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刘某等犯单位受贿罪,湘财证券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中,担任刘某的一二审辩护人。我在此案中的辩护观点为无罪辩护,但法院还是对我的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13、 2007年6月14日接受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副检察长的委托,担任其被公诉机关指控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的辩护人,于29日-----开庭前三天向法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理由是检察机关无法证明起诉书中所述内容是国家秘密,检察院撤回起诉,某检察长于7月21日被释放。2008年10月13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湘衡蒸检刑不诉字(2008)1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该副检察长不起诉。
14、2008年11月28日和谢昉律师为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的祁东青年匡增武提供无偿援助,进行无罪辩护,祁东县人民法院宣布抢劫罪名不成立。2009年4月7日代理匡增武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2009年9月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匡增武支付赔偿款1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