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从事海员外派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外派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全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海员外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对其派出的外派海员负责,做好外派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及登、离船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第二章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并将审核意见和核验情况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审批。第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报送材料后,根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核验情况以及机构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十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准予从事海员外派决定的,向申请机构颁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上记载的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进行。
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第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实施年审制度。
年审主要审查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及合法经营、规范运作情况。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的2月份至4月份负责组织实施所属辖区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年审工作。第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通过年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予以签注。第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年审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如期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年审情况栏中注明情况,予以通过年审;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年审中被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海员外派机构在改正期内不得继续选派船员及对外签订新的船舶配员协议,但仍应当承担对已派出外派海员的管理责任。第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到核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海员外派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第二十条 海员外派备用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备用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