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属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安全、公***秩序,保护公***卫生或者道德或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道路、露天公***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同意愿的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场所或者公***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容,因为我国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在反对宗教压迫的斗争中确立的,是言论自由的先驱。

(二)我国仍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还远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观基础;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民族团结;

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无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

4.宗教具有国际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进国际交往;

5.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

1.公开的、有组织的;

2.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3.与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离;

4.非封建迷信活动;

5.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国***产党党员不得信教。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范围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

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

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拆封、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进行:

①决定权--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②法定原因--国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侦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件或者情况紧急的也要制作搜查笔录。

(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行使公安机关权力的机关。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现行犯罪、搜集犯罪证据、国家安全需要和刑事侦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着装、出示证件、人数和笔录等。

四、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一)批评建议权

1.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态度与作风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改进的主张和方案的权利。

(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它有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之分。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它一般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它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力等方面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

2.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

3.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并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行使该权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取得赔偿权

1.取得赔偿权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国家赔偿法》详细规定了公民取得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内容,从种类上看,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 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

(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

(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

(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2.受教育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主要包括九年制义务、岗前培训义务。

(二)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工作,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

2.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项文艺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秩序;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 ,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 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具体规定: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承担一定的优抚费或者误工补贴。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