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电子合同有法律效益。

电子版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制作,签订的一种和纸质合同具备相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种协议。

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持续扩张,发生在电商平台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民法典扩大了合同成立的定义范围,在互联网环境中因新形式的交易发生纠纷时也变得有法可依。

合同有效的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2、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成立三个必要条件如下: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综上所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也是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签订书面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情况下存在矛盾的可以提出仲裁或者起诉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