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却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却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