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2、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3、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