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那个国家还有破坏军婚罪。。。。。
曾经存在的苏联。
1930年代,中华苏维埃***和国就立法保护军婚、惩处破坏军婚的行为。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实施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
1934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
扩展资料:
竞合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明知对方有配偶并与其结婚,或未进行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时构成重婚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若是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条款是强奸罪的特殊条款,属于注意条款而非法律拟制。依据平等原则,同样的法益受到同样的保护,仅当对现役军人妻子的奸淫行为行为达到触犯强奸罪的程度时,才成立强奸罪,而未赋予现役军人妻子性自主权利的额外保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