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德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为五编制体例。这也是它的一大特色。

按照查士丁尼法典模式制定的各国民法典一般分为:人、债、物和继承四个部分(各国在具体安排上可能有所差异)。

而德国民法典则把总则作为第一编,打破了这一传统。总则之后是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四个部分。这主要是遵循了罗马法学家的分法。

扩展资料: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方面的高超的成就,一直受人称道的,并远远高于《法国民法典》。这种成就表现在:

在大的方面,整个法典的体系十分合理,逻辑性强;在规定方法上,采取适度的概括方法;在用语方面,名目做到精确一致。

法典的语言和思维方式不能密不可分,抽象概括式的《德国民法典》,倾向于使用一种法律的专业语言和艺术语言,倾向于创造抽象的语言和技术意义的表达方式。

所以精密的概念必然需要一种严密的体系作为来确定其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