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宠物的诉讼!

[案情摘要]

2006年2月10日,在原告王女士家中,婆家几个子女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正在争执时,其小姑子刘某在阳台上将王女士喂养的8个月大的德国纯种雪纳瑞宠物犬从5楼扔下,养犬头部着地,第一颈椎断裂,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已改变性格,见人害怕,整日萎靡不振。医生说将有终生后遗症。王女士膝下无子,对爱犬有特殊感情,宠爱有加,面对养犬被伤害的惨状,愤而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养犬医疗费1622.4元、后续治疗费1622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4000余元。

[审理与判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宠物狗究竟是怎样掉下楼去的,是被踢下去还是被扔下去的。原告的丈夫和当时在场的陆某作为证人,当庭陈述目睹被告打开狗笼,将一只狗从五楼阳台扔了下去。被告认为是原告养的狗先扑上来咬她,她出于自卫,对狗踢了一下,并未将狗从五楼阳台往下扔,至于狗怎么会摔到一楼的,自己并不知道。被告的姐姐作证,看见狗咬被告,被告只是对狗踢了一脚。审理中法院向当日处警民警进行了调查,并前往事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

法院认为,原告的丈夫和被告的姐姐,所作证言证明力较低,故不予采信。陆某作为纠纷发生时在场目击者之一,对当时情况的陈述较为客观。根据法院的实地勘查,原告家的阳台处于半封闭状态,阳台围栏高度约为95厘米,如果如被告所述仅仅是踢了宠物犬一脚,那么作为常人是不可能一脚将宠物犬踢得越过高95厘米的阳台护栏,摔到楼下的。且在宠物犬摔下楼后,面对原告丈夫、哥哥及围观人员的指责,被告并未在处警民警的面前否认或反驳扔狗的事实。根据处警民警的陈述和陆某的证言,可以推断狗是被被告从五楼扔到楼下摔伤的。

因此,平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女士经济损失1149元,但王女士要求的1000元精神损失费被驳回。至此,苏州市第一例“狗官司”宣告结束。

[评析]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焦点是目前只有保护人的财产权的法律,而没有保护动物权益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如此,一方面原告王女士只能以养犬是其财产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就是法院审判只能以王女士的财产受到侵害为事实依据,而对养犬权益的保护则无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的动物保护法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是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等几部单行法外,余者只散见于《森林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若干零散条文中,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动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人们对于如何保护动物,以及保护动物的意义都缺乏整体的清晰印象。

其次,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隘。动物可以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因而应对这两大类动物分别加以保护,欠缺了哪一方面都不算完整的动物保护。目前我国的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还没有法律地位。对于非野生动物,其生老病死几乎都操纵在人类的手中,人类更有责任对其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保护。但是该领域内目前尚无法问津。上海动物园就曾发生过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海豹客死柳州的事件。经解剖检查发现,这只三岁大的海豹胃内有10多个塑料袋和石头、铁钉、牙签等物。海豹胃部严重受损,导致死亡。北京动物园的5只黑熊被大学生刘海洋用烧碱和硫酸烧伤事件同样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由于目前没有一项明确保护圈养动物福利的法规,一些伺机残害动物者便认为伤害像动物园中黑熊这样的动物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另外,法律条文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欠缺。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该法全文42条大部分都是原则性的指导条款,几乎找不到具体可操作的条款,而且这几十条原则性条款难以覆盖实践中的各种情况。而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0多个,如1869年的鸟类保护法、1911年的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宠物法、斗鸡法、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动物寄宿法案、兽医法……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在条文模糊的情况下,对条文的解释只有依赖人的主观裁量了。

综上,动物权益保护立法,主要应规范这样一些内容:

1.明确动物保护的生态指导思想,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主管部门及全民性义务;

2.明确动物应当具有的权益: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以及免受虐待等生命、尊严权;

3.明确人利用动物的理性限制:如在动物对人类无危害的前提下禁止侵害动物的权益;人类可以喂养、食用、配饰动物的肉体、皮毛或甲壳,但在动物生命存在时不得故意虐待和伤害等;

4.明确动物权益保护的责任归属:养殖动物的保护责任归属于养殖人,对养殖动物侵害形成的追责、享益的权利义务也归属于养殖人;养殖动物对他人造成的侵害由养殖人承担义务,实行“不告不理”制度;野生动物权益保护的责任和权利都归属于政府等;

5.明确保护措施:如政府建立机构实施保护;政府扶持社会组织、自愿组织及公民等保护动物权益;电子、飞行器等监控;动物权益保护咨询、举报制度及法律责任等。

(摘编自: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