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离休政策的问题

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在目前,一般的说,凡是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都属于老干部的范围。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凡1948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以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这样的干部可以离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和组织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你家老人的情况应以本人档案、以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不是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都是离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