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羁押必要性审查
有必要。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申请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羁押必要必要性审查并不容易,但是,要始终记住一点,坚持从案件本身出发,才能让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显得更加有力,而不是套什么社会危害性模板,要力求从新的事实、观点、证据出发来说服检察官。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之后判决之前辩护律师、嫌疑人被告人向检察院申请的对被羁押的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的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必备程序,它需要经过相关当事人或辩护律师的申请,在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收到材料之后,进行初步审查,在三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初步审查的内容是什么?刑事案件无非就是罪名问题,一般来说是恐涉暴的案件比较难以取保的,比如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以上这些犯罪并不包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也不会通过初审,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最高刑只有十年,因此这一点也符合。
但是,由于非法吸存案件案件往往会比较复杂,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侦查阶段,证据尚未固定,一般就难以促成立案。同时由于该类案件比较复杂,检察官怕有串供可能,都会导致案件难以通过立案前的初审。
申请要回到案件本体,而不是套模板,泛泛而谈
因此,笔者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除了重点强调社会危害性等之外,依然要从案件实体出发,比如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其非法吸存行为显著轻微,其将资金都用于生产,且相关借款都已经全部归还投资人等,或者其本身仅仅是一个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小。
坚持从案件本身出发,才能让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显得更加有力。
如果经过初审,检察官认为符合立案的条件,就会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