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法院的角色具体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中法院的角色具体是怎样的
法院当然是居中裁判的角色,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式处理企业无力偿债事件。三种破产程式均为独立破产程式,均可直接启动,即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提出对债务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至于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如遇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还可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败的,均可转换为破产清算案件。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市高阶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管理人只能是法院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人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个人管理人在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产生,每家机构不超过1人。
(三)社会中介机构入册条件
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
2. 无《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县及县级市域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册条件可适当放宽。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申报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按照上述条件执行。
(四)个人入册条件
2007年编入“浙江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已从事过管理人工作并建立了管理人团队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条件,且无《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的,可以申报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川省高阶人民法院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省高阶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二)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三)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四)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五)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市、州以上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不包括 *** 的职能部门)的民事财产案件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六)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智慧财产权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二)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以下;
(四)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
(五)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县人民 *** (不包括 *** 职能部门)的民事财产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六)涉外和涉港、澳、台诉讼的民事财产案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七)著作权案件、商标案件、制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等智慧财产权案件;
专利案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房地产案件:
1.成都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二)其他债务、赔偿等民事财产案件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
(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成都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2.自贡、攀枝花、德阳、泸州、绵阳、乐山、内江、广元、遂宁、南充、宜宾等市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75万元以下;
3.雅安、达川、巴中、广安、眉山、资阳、甘孜、阿坝、凉山等地、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在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下;
(四)市、地、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第(四)项和第三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争议金额人民币数额“以下、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1、关于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2、关于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是由哪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和国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哪里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判断当地法院能否受理破产案件结合具体情况和以下法律规定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破产案件中什么是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在债务人破产过程中对特定担保财产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破产法》第32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也明确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称之为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