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调解部门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调解部门主要有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1、行政调解,主要是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2、仲裁调解,主要是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3、法院调解,主要是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