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详述下古罗马的政治体制和官员等级制

西方立宪主义之古罗马渊源

城邦是古代希腊对人类政治制度的一种尝试,为今天的立宪主义留下了宝贵的种子。但是这种政治制度自有其缺陷,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要保证城邦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城邦就必须足够地小并应彼此孤立,但是狭小分散的城邦,力量上不足以对抗强敌,无力保证自身的安全,也不能抑制内部的纷争和混乱,这集中体现在公元前431年——前404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中[①];第二,要求公民以政治为生活方式,城邦就患上了一种“政治肥大症”,忽略了一个国家应有的经济进步和其他社会功能的发展。

在古希腊及其城邦政体走向衰微的时候,罗马人接过了希腊人手中的文明火把。表面上看,务实质朴、不善理性思维的罗马人,在政治哲学方面没有取得希腊人那样的成就,既没有汗牛充栋的文献,也没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样的大师。但罗马人创造了帝国这样的政治制度以及世界这样的概念,构建了比希腊人更为精致和稳定的政治体制,并成功地从事了复杂而高效的政治管理。因此,罗马人在实践方面的政治成就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不亚于希腊人。

一、帝国和世界

古罗马和古希腊,在历史发展初期同源,也选择了城邦政体。作为世界帝国的古罗马,主要奠定于公元前3世纪—1世纪这两个半世纪[②]。在这一期间,罗马通过战争和扩张,控制了几乎整个地中海世界,也就是当时所知的绝大部分文明世界,政治制度也突破了城邦体制,从***和国转向帝国。作为帝国和世界的古罗马,对实际政治及政治哲学乃至后世政治制度的发展,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帝国和世界是为了克服城邦体制的缺陷而出现的,就其对西方政治发展而言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

1. 和平与发展

如上所述,城邦政体不能保证国家的安全和内部的秩序,也无法促进除政治以外的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发展。虽然城邦之间也曾试图建立起联盟,但联盟并不能实现希腊世界的持久稳定。公元前4世纪的伊索克拉底呼吁城邦之间的团结,认为除非首先建立起某种民族统一,否则希腊将无法取得它在世界上的位置。这一理想希腊人没能实现,而由尚武好战的罗马人实现,建立起世界性的帝国[③]。

罗马人建立了以地中海为中心、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帝国的统治模式是以皇帝直接任命的官吏、行政长官,来代替传统上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在此前提下各地方保持高度自治。罗马帝国为其统治范围内的地区带来了真正的统一,建立了罗马的和平[④]。在和平和有效的统治下,创造了庞大帝国内普遍的经济繁荣。城市到处崛起,交通四通八达,商业贸易通行天下。全盛时期的罗马帝国,面积将近350万平方公里,人口估计有7000万人。总之,从政治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成就远远超过希腊人。

2. 个人的诞生

在城邦中,个人是一个公民,他的生活就是参与政治,他的重要性也取决于自己在政治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但在广大的罗马帝国世界里,绝大多数个人已无法亲自参与政治,在政治中也很难说能起什么作用。公民的个人生活与国家的政治活动日益疏远,个人不得不学会过一种非政治、非公开性的生活,一种不重要的但单独的生活,一种从内心而不是政治中产生价值的生活,到政治之外寻找安身立命的哲学依据。

就这样,个人诞生了。所谓个人,指的是纳入到一个***通的价值图式中的个人概念,这有两个相通的侧面:一面是特殊性,即作为人类组成单位的个人,有纯属个人的和私人的生活,有他人不可分享的经验和价值,有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人格的权利,有某些受法律保护的固有权利;一面是普遍性,指的是个人组成全世界的人类,具有到处都大致相同的人类本性,所有的人,甚至奴隶、异邦人和蛮族,都应当是平等的。因此,个人概念实际上是与世界主义、天下一家等观念(即由自主的个人组成世界规模的国家),同时诞生。

3. 法学国家观

罗马人起先模仿希腊人,力图用城邦的术语来解释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但很快发现这不符合世界帝国的实际。世界帝国不同于作为伦理***同体的城邦,是以皇权作为聚合的力量,以皇帝为象征(皇帝不仅是国家的首脑,他实际上就是国家本身),把存在多种多样因素的国家联系在一起。罗马皇帝再以官僚行政机构以及统一的法律,来管理庞大的帝国,约束各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以保持帝国的统一。在此情况下,统一的法律规定了各人的权利和义务,稳定了社会结构,并使被征服者臣服、融合于罗马帝国。因此,在罗马人眼里,法律高于道德,国家正义与否不取决于道德而取决于法律。罗马人由此建立了一种法律国家观,这超越了希腊的伦理政治观,是罗马人对政治理论的贡献。这也要求理论家必须为整个文明世界设想出一种法律,一种全面的法律,用以代替体现在单个城市高度一致的传统中的法律。这就促成了罗马法的诞生。

二、政治哲学传统

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郑重其事宣布的城邦理想,与城邦的衰落,几乎是同时发生的。不过,当时的学者对此的认识并不深刻,还在套用希腊哲学来解释罗马的政治法律制度。如有名的波利比乌斯,还在套用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的概念,来解释罗马之所以有力量,原因在于它不自觉地采用了君主政体、贵族政治、人民大会等多种因素混合的体制,并且各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1. 经过改造的斯多葛主义:更多转向个体主义

罗马人创造了世界帝国,但没能创造出自己的政治哲学。在哲学方面,虽然希腊哲学的许多流派在罗马帝国范围内继续存在,但官方哲学是经过改造的斯多葛主义。斯多葛主义影响了罗马政治和罗马法学,直到罗马帝国后期其主流地位才由基督教神学代替[⑤]。因此,探讨罗马时期的政治哲学,其实主要是探讨经过改造的斯多葛主义。

早期的斯多葛主义,更多的是从伦理目的出发,认为要造就自足的和幸福的个人,即智者,就要从整体出发,认识并按照宇宙规律行事。这一宇宙规律就是自然法,它是独立的,和现实中各种不同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没有什么联系。他们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主要是从自我道德修养的角度而言的,认为人与人的本质区别在于智者与愚者的区别。

早期斯多葛主义受到以卡尔涅阿德(公元前214——前128年)为首的学者的猛烈批评,在神学、心理学和自然正义论方面都遭到批判。在政治理论方面,卡尔涅阿德认为斯多葛派的智者是非人的,他断言人实际上完全受制于个人的利益和考虑,公***不过是一种体面的头衔。在这些学者的批评下,尤其是因为现实的需要(世界帝国的出现需要新的政治哲学支持),斯多葛主义不得不进行自我改造,在坚持原来的自然法和平等思想的基础上,将来自不同源流的思想要素吸收融合,形成为大众能接受、也适应于世界帝国的哲学。

改造后的斯多葛主义,放弃了智者与愚人的对立、理性社会和日常社会的对立,在哲学方面从前期的整体主义更多地转向个体主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提倡人的平等与人的权利。它认为所有的人都具有理性,而不只是智者具有理性,因此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在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有差别。它认为人都有维持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各国的法律认可这些权利并保护人们享有这些权利。

(2)大力提倡自然法的理念。它认为,各地方风俗习惯虽各不相同,但人的理性却是统一的,在千差万别的风俗习惯的后面应当有某种一致的目的,这就是符合理性的正义。对每个人而言,都有两个法律:他自己城市的法律和世界城市的法律,前者是习惯的法律,现实的法律,后者是理性的法律、正义的法律。显然,理性的法律和正义的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各城市、各地方的条例和习俗都应与之保持一致。理性的法律和正义的法律,就是自然法,它是到处适用的公正的和正确的标准,它的各项原则是不可改变的,无论统治者还是臣民都必须遵守。

成为罗马帝国官方哲学的斯多葛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罗马帝国现实政治的反映和辩护。就个人平等和权利而言,发达完善的罗马法已经提供了对个人平等和个人权利的保护,对人的法律地位、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物权、债权,以及刑事犯罪和诉讼程序等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立了高度个人化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直至今天,仍影响着欧洲大陆各国的民法。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认为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需的和自然的框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这是古希腊思想中所缺乏的。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公民同样也被视为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受别人以及政府非法侵害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保护和尊重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能以思想对人定罪,不能强迫某人以违背自己意志的方法为自己辩护,不能由于某人的犯罪而惩罚其他任何人等等。古罗马人公法上的权利包括:信教、言论、出版、结社、请愿等自由,以及免受不合理的逮捕、搜查和拘禁等权利,携带武器、刑事指控中的法律保障权(陪审团)等等。

就自然法而言,罗马帝国统治下已经存在一种万民法,这是衡平和吸收各地方法律的***同因素形成的,用来处理罗马境内全体居民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具有不同的法律和风俗习惯的各个地方、各个城市。因此在哲学理论提出一种超越于所有现存法律之上的自然法,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