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劳动法关系

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民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劳动关系主要是通过民法债权中关于“雇用”的规定加以调整的。许多国家的民法典至今在劳动关系的调整方面仍起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首先,它们在调整对象上有一定的交叉,即在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民法的调整,例如,民法中某些反映合同一般特征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法与民法还遵循着某些***同的原则,如公平与效益相协调,都应为民法和劳动法所体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都应成为调整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扩展资料:

民法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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