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吗?非常感谢!

美国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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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年9月20日 出处:人民法院网 作者:李小波 编辑录入:编务

法院行政管理

除了法院任命的员工,每个法官可以雇佣少量的自己的工作人员。法官可以雇佣一个秘书,帮助处理行政事务,还可以雇佣一些法律职员帮助他们研究法律问题和起草法律文件。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司法人员行为准则中的规定。

法官个人的工作人员的职责随着每个法官自己的工作和管理风格而不同。法官们认真监督和审查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这些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研究和其他不需要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

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政府的公务员系统,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公务员方面的规定进行惩戒或者免职。但是,每个法院都有一个雇员争议处理办法,以保护雇员,防止他们无缘无故被解雇,给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救济途径。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通常在人事方面有决定权,但是雇员可以对于该法院就雇员争议方面的最后决定,向该巡回区的司法理事会上诉。

合众国司法会议批准法院系统的预算,并就法院在哪些财产和项目上支出多少款项制定规章制度。每个法院都有编制自己预算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司法会议批准的指导原则规定的范围内,并且符合有关经费管理和公***财产购买方面的法律和规章。在管理方面,每个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行为代表该院所有法官,负责监督法院的日常业务,监督法院的主要工作人员,确保法院经费的支出合法、明智和高效。首席法官从事和处理日常的行政问题,必要时和其他法官协商。

法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在司法会议的监督下,可以撤销某个法院的预算或者行政权力,如果发现该法院的行为超越了司法会议制定的全国性的经费支出方面的指导原则或者政策,或者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或规章规定的程序,行政办公室主任也可以把前述事项报请巡回区司法理事会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司法理事会有权对巡回区内的法院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有权责令某一法院或是任何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合适的行政或管理方面的措施。行政办公室对于所有法院和法院的项目进行定期的审计,并且可以应要求提供管理方面的建议,对法院的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而且,美国国会中有一个审计机构,叫做总会计办公室,也可以对法院的日常管理进行审查。在某些情况下,国会本身可以举行听证会或是要求法院提供司法管理方面的背景资料,以决定法院系统是否需要拨款和实体法律是否需要变革。

联邦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对于联邦司法系统和自己的法院都极为自豪。由于其优异和高效的表现,联邦法院在全国都享有很高声誉,法官和他们的工作人员都很注意维护这一声誉。同时来自内部同级法官的压力也很重要。比如,一个强大的激励手段使法官尽力在工作量上不能落后于其他法官。按照法律规定,每个法院的法官有权***同分配该法院的案件量,决定法官在哪里审理,决定当地的案件处理程序。法官们通常要定期互相通报自己的工作量情况,并且行政办公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对于某个法官大量积压案件未办的情况进行通报。

美国司法部门中有一个专门组织主要负责给联邦法官的研究和培训提供机会和资源,这就是联邦司法中心。该中心为法官们提供各种教育培训项目,这些项目涉及某些法律专题、审判的艺术和案件管理。所有的法官首次任职,都要参加一个入门性的培训课程。此外中心还定期邀请他们参加一些专题培训,集中在新出台法律、案例法新的发展和特定的司法技巧上。中心还制定了一些特殊的焦点培训计划,和一些法学院联合,集中深入探讨某些法律领域,比如知识产权法或者科学证据的采用。除了现场的研讨和讨论外,中心还制作各种录像带、磁带、手册和其他出版物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在电脑使用和一些行政事务方面,如工资和福利等,员工的招聘、司法部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司法道德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组织培训项目。行政办公室也给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破产法院的新任法官提供管理和运营方面的特殊的入门培训项目。

联邦司法中心、行政办公室和美国量刑委员会***同管理一个电视网,该电视网每天为法官和法院员工播送教育和信息节目。

州法院的分类

美国各州法院系统和法官制度由各州宪法和法律规定。州一级法院法官的产生办法有两种:一是任命制,二是选举制。任命制通常是由州长或者州议会任命,实行这种制度的州有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少数几个州。大多数的州都采取选举制。 而选举制又分成三种不同的办法,一是非政党制选举,二是“获得性”选举(指市民直接从近年来工作表现良好的法官中选举法官),采用这两种办法的州有内华达、肯塔基、阿拉斯加等32个州,其余的均采用第三种办法,即政党选举制。下面我们以马里兰州为例说明各州的法院系统和法官制度。

上诉法院是马里兰州的最高法院,根据马里兰州1776年宪法建立。上诉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法官初任时由州长任命,由州参议院确认,之后根据自己的工作成绩来竞选职位,参加非竞争性的选举。如果选民拒绝一个法官的留任,或是得票正好半数,该职位将保持空缺,必须进行新的任命。否则,原任法官继续任职,任期10年。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州长任命,是宪法规定的马里兰州司法系统的最高行政首领。

特别上诉法院是马里兰州的中级上诉法院,1966年,为应付上诉法院迅速增长的案件积压而建立。特别上诉法院由13名法官组成,包括一个首席法官和12名法官。特别上诉法院的法官由州长任命,由州参议院确认,任期满后根据工作成绩参加非竞争性的选举,当选后任期10年。全州7个上诉司法区至少每个区产生一位法官,另外6位法官从全州选拔。选举按照同样的地理分布来进行。州长任命特别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

巡回法院是马里兰州具有一审管辖权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法院。每个巡回法院拥有管辖所有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的权力,对于管辖区内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有管辖权,以及由州宪法或其他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和管辖权,除了法律对于管辖权限制或是将其授予另外一个法院之外。巡回法院组成8个巡回区。巡回法院的法官初任由州长任命,至少一年以后举行选举。该法官可能要和其他法官或是律师竞争。获胜者任职15年。

地区法院法官由州长任命,由州参议院确认。地区法院的法官不需要参加选举。地区法院的首席法官由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地区法院分成12个区,每个区又分成一个或多个分区,每个分区至少有一位法官。全州***有108个地区法院法官职位,包括首席法官。首席法官是法院的行政首领,任命12个区的行政法官,但要得到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批准。

孤儿法院是按照马里兰州的宪法建立,作为行使州司法权的法院之一。孤儿法院的法官除了哈富德和蒙哥玛利县外,其他辖区的法官都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除了上述两个县外,州宪法对于法官的资历要求不适用于孤儿法院的法官。空缺由州长任命,但要得到州参议院的批准。

法官资格任命

按照马里兰州的宪法,州长可以任命一个具有某些基本资格的人担任一个新的法官职位或是填补空缺。除了孤儿法院的法官外,这些基本资格是:具有马里兰州的公民资格,在该州居住至少5年,处在适当的巡回区、分区或县至少6个月,被登记为合格的选民,有资格在马里兰州从事法律职业,至少30岁。此外,提名为法官的必须来自具有最正直品格、智慧和完备的法律知识的律师。尽管州宪法规定了这些基本的资格,但并未给州长在任命方面如何自行决定提供指导意见。马里兰州的州长们通过建立法官提名委员会的方式来填补这一空白。

有一个全州法官提名委员会来提名要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的人选,还有16个地区法官提名委员会,称做委员会区,来提名任命为一审法院的法官人选。每个由州长任命的法官都要从一个提名委员会提出的一个候选人名单中选择。上诉法官提名委员会由17位成员组成,包括有州长任命的一个主席,不一定是律师。8位普通民众,其中7个上诉司法区各一位,另外一个来自其他地方。8位律师,其中7个上诉司法区各一位,另外一个由州长任命。16个委员会各有13位组成人员,包括州长任命的一个主席,不一定是律师。6位普通民众,6位律师,其中4位由该委员会代表的委员会区的律师选出,另外两位由州长任命。法院行政办公室担任所有委员会的秘书处,为他们提供人员和后勤支持。当一个法官职位空缺或是即将空缺,法院行政办公室通知适当的委员会和各种律师协会,并且在法院日常通报上发出通知。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一个成员,也向新闻界发出通报。在申请日截止以后,所有申请者的名字被公布。委员然后开会,考虑他们的申请和其他相关情况,比如律师协会或其他公民的推荐。每个候选人由全体委员会成员或是一个小组面试。在讨论完所有候选人后,委员会通过秘密书面投票的方式确定它认为在法律上和专业上最合格的法官候选人。对于一审法官提名委员会的13位成员至少10位在场才能投票,对于上诉法院提名委员会的17位法官至少11位在场才能投票。一个申请者需要获得多数票才能被列到递交给州长的候选人名单上。州长必须从当前的名单上或是在前两年内递交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任命。

马里兰州的宪法规定首席法官有权力任命临时的在职法官到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任职。孤儿法院的法官只能被分派到这些法院中,而其他法官可以被分派到不同的法院。而且,按照马里兰州宪法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首席法官可以召回由上诉法院批准的以前的法官在全州各个法院审理案件。使用这些法官可以增强法院系统应付日益增多的案子,可以弥补有些法官的长期生病和法官空缺,也可以避免打乱处理案件的时间安排和引起耽搁。

退、撤和惩戒

上诉法官定期参加非竞争性的选举,这一过程叫做考绩竞选。在选举中未能获得多数票的法官被解职。巡回区的法官要定期参加竞争性的选举。如果一个法官在选举中受到挑战,而且挑战者获胜,那么该法官也要被解职。地区法官不参加选举,但是要面对每10年一次的州参议院的确认。未能获得参议院确认的地区法官被解职。其他解职方法有:如果一个法官在法庭上被确认不称职、故意渎职、职务行为不当或其他罪行,由州长解除其职务;如果在州议会的评议中,两院议员的三分之二一致同意解除一个法官的职务,该法官将被通知,并且有机会为自己辩护,则由州长解除其职务;对于身体或是精神上有病的法官,由州议会一致决定,或是两院的三分之二通过并且州长同意其退休;由州议会通过弹劾程序解除法官职务,以及上诉法院根据法官资格丧失认定委员会的建议解除法官职务或令其退休。另外,如果一个法官被确认接受贿赂已影响其职责的履行,将使其丧失在本州担任任何赢利或信用性职位,因此也会被解职。同样,马里兰州的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如果本州任何一个选举产生的官员被确认或记载对于一个重罪或是违法行为不进行抗辩而又不承认有罪,并且该重罪或违法行为和其职责有关,并且涉及道德邪恶,该官员将被自动停职;当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时,该官员将被自动解职。尽管还有其他方法,但近些年来只有法官资格丧失认定委员会的程序被使用过。这种方法是,该委员会对于情况进行分析和建议,可以提出比解职更轻的惩戒措施。马里兰州宪法的第4条4A款规定该委员会的11名成员要由各种民族、性别,并且居住在该州的人组成,并且由州长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批准任命。委员会成员须包括3位法官,每位须在一个上诉法院、巡回法院或是地区法院中任职。另外3位须是执业至少7年的律师。另外5位成员来自普通民众。该委员会配有工作人员对于控告进行初步调查,然后就法官的解职、进一步调查或是惩戒措施等提出建议。委员会可以对法官私下进行训诫,同法官达成缓期惩戒的协议,或是举行听证会以确定一个法官是否具有被迫退休的情形,或是具有应该受到制裁的行为。如果听证会的结果是,委员会通过多数票表决,确定一个法官应该私下训诫,它可以对其私下训诫,或是向上诉法院提出建议,建议该法官退休、解职、谴责或以其他方式惩戒。法官可以对这些建议提出异议。上诉法院可以对法官进行比委员会建议更严厉的惩戒。

法官资格丧失认定委员会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服务。它的主要功能是受理、调查、听证对于马里兰州司法系统成员的控告。正式的控告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且要经过核实,但并不要求特殊的形式。另外,许多人采取写信或者打电话的方式,表达对于某个案子的结果或是某些法官的裁决不满。该委员会以各种方式处理正式的控告。它收集法庭审判的磁带或是文字稿。必要时,可以会见律师和其他参加审判的无利害关系人。有时,作为调查工作的一部分,委员会可以要求法官当面解释。按照法律规定,该委员会还有一项功能。它向法官提名委员会提供关于那些寻求提名的法官的训诫或是即将进行的训诫。该委员会一个月开会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随时开会。

美国完备的法官制度对于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在这种制度下裁判案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来自政府、党派和公众的压力,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尽量客观地作出判决。借鉴这一制度的许多做法对于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官制度有一定意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