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法院认定,出具裁定书吗
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需要法院认定,出具裁定书。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法律分析
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按新的和解协议履行,注意这个和解协议必须让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至少法院案卷的笔录里要有反映,案卷里要有这个和解协议,不能当事人自己达成和解协议而不通知法院,否则没有效力。对于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要严格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就结案,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中,违反和解协议的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并证明,那么直接按原执行根据执行,不再按和解协议执行了。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裁定,都叫执行裁定书。 如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的异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