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法的土地制度 农业合同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农业土地承包法概述
[ 识记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的农村土地,而是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是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也在该法的调整范围。通过承包等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种创新。十多年来,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对“四荒”进行了积极的治理开发,全国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治理开发的“四荒”面积,已近 8000 万亩,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总结承包治理开发“四荒”的实践经验,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家庭承包的特点。
1 、承包方是特殊主体。《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 、承包关系期限长。相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期限较长。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草地、林地的家庭承包分别规定了 30 年、 30 年至 50 年、 30 年至 70 年的承包期限。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其承包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承包合同约定的。
3 、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该法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中,以用益物权的思路作了制度安排。一是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由法律规定。二是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由当事人决定。三是承包方可以直接行使承包经营权并取得收益。四是承包方享有基于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权,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承包经营权的干涉,使承包经营权具有了对世权的性质。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4 、适用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以公平原则为主,其他方式的承包则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主。
[ 领会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
1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2 、规范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关系。
3 、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1 、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坚持公有制。 二是坚持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形成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结构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发包土地,平调其他农民集体的土地。
2 、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从三个方面贯彻了这一原则:一是充分规定了承包方的权利。二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规定了足够的长度。三是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赋予物权的性质。
3 、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利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二是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
〔思考题〕
? 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
? 家庭承包的特点。
第二节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识记 ]
一、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第六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保护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又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必须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具体来说,分为下面两种情况:一是,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地的承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如果该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原居住地应当保证该妇女有一份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而是迁到其他地方,那么,新居住地所在村、村民小组应当为妇女解决一份承包地,在解决之前,妇女原居住地的承包方应当保留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承包方的权利。
1 、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即实际利用承包地的权利。承包方有权依法使用承包地,在承包地上进行耕作,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项权利实际上是占有承包地的权利。
2 、生产经营自主权
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就是指承包方有权在承包地上依法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决定种植什么作物、种植多少面积,或者安排什么种植、养殖项目,不受其他组织(包括发包方)和个人的干涉。只要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组织特别是发包方不得随意干涉,更不能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强制承包方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
3 、产品处置权
承包方有权自主处置自己生产的产品,出售产品的数量、价格、方式等,应当由承包方与购买人自行协商确定,发包方不得干涉。实践中,有些地方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或者为了获得较好的价格,发包方通过订单、统一销售合同等出售承包方生产的农产品,是帮助农民销售农产品的好办法,但是应当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加入。
4 、收益权
即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地上产生的合法收益,包括出售农产品的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及其他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剥夺。此外,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改良土壤等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或者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以及发包方在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以法律形式肯定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主进行流转的权利。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第三十四条更明确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些规定不仅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明确了流转的具体方式,并且对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以充分保护承包方的权益。
6 、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外,还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为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征用、占用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防止乱征乱占土地特别是耕地。
(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例如,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针对承包地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承包方依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有拒绝的权利。
三、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四 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⑴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⑶为承包方提供服务
⑷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⑸除上述四项义务以外,发包方还应当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发包方的权利,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颁布了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些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权利有差异的,应当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为准。其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 ( 四 ) 项规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包方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为发包方规定新的权利。
2 、发包方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3 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发包方,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监督权和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和行为的请求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方的行使这些权利,一方面是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
1 、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承包土地的用途;
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领会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 30 年至 70 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二、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
1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按照这条规定,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2 、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由于林地的生产周期长,为保护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本法规定不得收回承包的林地,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3 .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后承包土地的处理
中***中央、国务院 1999 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流转。
三、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
1 、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党和国家反复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但在个别地方,土地承包关系仍然不够稳定,究其原因,主要就在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通过行政手段频繁调整承包地,造成人心不稳,带来了不少问题,农民群众意见很大。
2 、允许进行个别调整的情形及程序
作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原则的补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可用于调整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承包期内,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⑴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⑵依法开垦的新增耕地
⑶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4 、承包方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承包地”,包括耕地、草地和林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按照规定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解决承包期内出现的人地矛盾。
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两项要求:第一,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第二,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但是,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并不影响承包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享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将来在新一轮承包时,他们还有权依法承包土地。
四、政策和法律对“机动地”的规定。
“机动地”本来是一些地方在实施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承包地调整次数,或者为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开支问题,保留一些土地不实行家庭承包,而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经营或者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土地。在二轮承包过程中,中办发 [1997]16 号文件要求: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 5% 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根据中央的上述精神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思考题〕
? 土地承包法关于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如何规定的?
? 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 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禁止及例外规定。
? 发包方调整承包地的禁止及例外规定。
? 承包期内承包方是否可以放弃承包土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 在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第三节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识记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转包,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由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出租,是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受让方对承包方承担约定的义务,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互换,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
二、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
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是否必须登记,从登记的效力来说,各国的登记制度大体上分为三类。 1 、登记要件主义。也称登记生效主义,即土地权利的变更,只有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的不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德国是登记生效主义的代表。
2 、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即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土地的权利状态,制成地券,土地权利转让时,当事人之间作成让与证书,连同地券一并交付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簿上记载土地权利的转移,将新地券交付受让方或者在原地券上记载权利的转移,第三人可以从地券上明确土地的权利状态。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3 、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权利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交易完成,土地权利即发生转移,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的,其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法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的特点。
1 、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第三方。这里的第三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让与的可以是其享有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的时间,与转让相比,转包、出租的期限较短。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仍然向发包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依法承担有关税费的义务。不过,转包、出租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承担有关税费的,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承担。
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应注意的问题。
1 、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形式,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向承包方建议或者进行协调,但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互换。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限于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分别将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双方当事人的名下。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条件。
1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
2 、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3 、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特征。
1 、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即农户之间各自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2 、入股的目的是扩大经营,发展农业经济,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
3 、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
[ 领会 ]
一、流转的原则。
1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3 、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承包期内;
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需要注意的是,流转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思考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 如何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及效力?
第四节 其他方式的承包
〔识记〕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点。
与家庭承包相比较,其他方式的承包具有以下特点:
1 、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的权利。
如果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 、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单位、联户或者个人。
3 、承包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实行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发包方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承包人。
4 、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理解〕
一、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与家庭承包流转之间的区别。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以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方式上,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三个主要区别。
1 、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方和流转的受让方都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必区分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包、出租都可以归纳为“出租”的流转方式。
2 、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因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主要是“四荒”等土地,对大部分农民来说,这些土地不象耕地、林地和草地那样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必担心抵押后承包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就会失去生活保障。而且,这些土地是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市场化的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支付的价格基本上是按照市场原则确定的,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按照市场原则。
3 、 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2 条 对家庭承包 规定的入股, 仅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虽然从文字上看都是“入股”,但是,根据一些地方“四荒”承包的实践,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的,具体方式可以更灵活,更接受市场化的流转原则。例如,入股的对象可不限于承包人之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入股;入股的目的不一定局限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可以参股联营。对此,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指出:“四荒”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参股联营的权利。
此外,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如果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四荒”的规定。
“四荒”承包治理,是其他方式的承包的主要内容。
对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在具体的承包程序上,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