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各国法律对实际履行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一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大陆法和英美法在实际履行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1. 大陆法。德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但法院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尚属可能时,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如属于履行不可能的情况,就不能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但是,从理论上说,如果履行合同尚属可能,而债权人又有此请求,则德国法院仍须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法国法也承认,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提起实际履行之诉。
2. 英美法。英美普通法认为,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方的唯一权利是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损害赔偿。因此,普通法是没有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这种救济办法的。但是,英美的衡平法院(Court of Equity)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如果原告能证明仅仅采用损害赔偿的办法还不足以满足他的要求,则可以考虑判令实际履行。但即使如此,在英美衡平法中,实际履行也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而且法院对于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有自有裁量权,根据英美法院的审判实践,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将不予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1)凡金钱损害赔偿已可以作为充分的救济方法者,即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2)凡属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法院将拒绝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3)凡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如建筑合同等,法院也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4)对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法院不判决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