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何区别?

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概述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概述: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的概述: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3、公开招标的概述: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三者的评审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评审:依据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2、竞争性谈判的评审:依据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排序。

3、公开招标的评审: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种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三、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1、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公开招标适用范围(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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