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历史类型有( )。
法律的历史类型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呈现出一个从递交到高级的更替趋势,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还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时,它便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在人类历史上,法的历史类型分为四种: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前三者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反映剥削阶级意志的法,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法有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
最高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变更。更替的过程,是经过社会革命,伴随国家类型的更替完成的。社会主义法的发展,将不是更新的类型法取代社会主义法,而是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发展,各种政治和文化条件的发展和完善,逐渐走向消亡。
法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决定于该社会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建筑在同一类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法,无论其外部形式有多么大的差别,在阶级本质、基本原则和主要作用等方面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