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吗

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

当代中国的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不同法律之间适用规则如下:

1、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优于同时施行或在前施行的一般规定;

2、同一法律内部的规则规定优于原则规定;

3、同一法律内部的分则规定优于总则规定;

4、同一法律内部的具体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综上所诉,判例在我国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