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的司法制度有哪些发展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